现将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味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大盘”、“长盘”和“圆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味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大盘”(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01抽样日期:2022-05-19),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时,郑州味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长盘”(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00抽样日期:2022-05-19)和“圆盘”(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298抽样日期:2022-05-19),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味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无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大盘”(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01:抽样日期:2022-05-19),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同时,当事人使用的“长盘”(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00:抽样日期:2022-05-19)和“圆盘”(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298抽样日期:2022-05-19),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核查处置结果:处罚。已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当罚【2022】265005号)。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未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与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味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该单位进行整改落实,该店已对此作出整改。
二、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销售的“凤归巢有机玉米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销售的“凤归巢有机玉米粉”(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62132184,商标:/,规格型号:450g/盒、生产日期:2022-04-02、质量等级:/),经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玉米赤霉烯酮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玉米赤霉烯酮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标准要求。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凤归巢有机玉米粉”共购进30盒,销售6盒。核查处置结果:没收“凤归巢有机玉米粉”(生产日期:2022-04-02)24盒。当事人购进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综上所述决定给予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没收“凤归巢有机玉米粉”(生产日期:2022-04-02)24盒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26014号)。
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立即整改落实,该公司已对此作出整改:在商场发布产品召回公告。
三、郑州市金水区虎丫小吃店使用的“筷子”和“盘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虎丫小吃店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27,抽样日期:2022-05-20),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时,郑州市金水区虎丫小吃店使用的“盘子”(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31,抽样日期:2022-05-20),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虎丫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无异议。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27,抽样日期:2022-05-20)和“盘子”(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31,抽样日期:2022-05-20),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核查处置结果:处罚。已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未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与其警告金市监当罚【2022】265008号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虎丫小吃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该单位进行整改落实,该店已对此作出整改。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