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红雅果蔬超市销售的“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红雅果蔬超市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2-05-24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163732681),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杜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红雅果蔬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没有提出异议、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是从摊贩符庆森处购进的,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40元。当事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十四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我局曾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监督抽检该店销售香蕉的检验报告,该店销售香蕉的检验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法提供被抽检当批次香蕉供货商的相关资质。2022年1月25日我局对该店上述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处罚(2021)07031号,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此次为该店自2021年以来第二次抽检不合格。鉴于该店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较好,也未接到消费者食用该不合格批次香蕉出现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反映,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该店此次抽检为近一年内第二次抽检不合格,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近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具有依法从重情节;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作出决定”。综合考量后,裁定为“一般”,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基准(2021版)》7.3.2《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中的“一般”等级“处0.1万元以上0.28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红雅果蔬超市以下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7010号):罚款人民币1100元。
我局杜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对问题原因进行排查,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措施为:不再从两次抽检不合格的商贩处购进香蕉,购进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经营活动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二、郑州市金水区华御仲和餐饮店采购的“红薯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华御仲和餐饮店采购的“红薯粉条”(抽样日期:2022-06-10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932629),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2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到郑州市金水区华御仲和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当场签收,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2022年6月10日批次的红薯粉条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向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022】14062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交了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2022年2月25日生产的红薯粉条的检测报告及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文件,当事人在购进货物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证明其并不知道所采购的红薯粉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调查,当事人采购的当批次不合格的红薯粉条是2022年6月10日从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2区2332-2333号的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国银调味商行购进的,经营者:宋翠英,电话:15036153619。生产者名称是:禹州市福源三粉加工有限公司。共购进红薯粉条3公斤,购进单价15元/公斤,购进金额45元。抽检了2.185公斤,剩余的0.815公斤都用于添加制作“大烩菜”菜品上,因为红薯粉条只是一个配菜的原料之一,无法计算违法所得。郑州市金水区华御仲和餐饮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该店负责人现场供了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2022年2月25日生产的红薯粉条的检测报告及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文件,当事人在购进货物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证明其并不知道所采购的红薯粉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梁士鹏进行了询问调查,梁士鹏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该店采购的被检批次红薯粉条至今没有接到消费者因质量问题和食用后造成人身伤害的投诉和退货。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14150号)。
我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于2022年7月6日向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店内的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并进行了相关整改,当事人表示购进产品时严格履行食品购进查验义务,采购食品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及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进货后先自检避免这类事情的再次发生,经营中店里做到自查,有问题的产品及时下架。
三、郑州市金水区张丹果蔬超市销售的“菠菜”抽检不合格。(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张丹果蔬超市销售的“菠菜”(抽样日期:2022-05-25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831301),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2年6月20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到注册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海鲜农贸市场市场LY10号的郑州市金水区张丹果蔬超市进行送达,现场未发现该地址有该店,经向经八路农贸市场管理方调查了解,该店2021年已搬离该市场。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张丹果蔬超市检验报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经查该店已于2021年4月29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执法人员通知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外卖)对该店网店商铺下线处理并出具说明。
由于该违法主体不存在,无法获取足够的证据,不能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我局决定对该案件中止调查。
四、郑州东建材南区汇美馄饨店销售的“米皮”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东建材南区汇美馄饨店销售的“米皮”(抽样日期:2022-05-26,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163732734),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东建材南区汇美馄饨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是从玉凤路农贸市场外的流动摊贩处购进,共购进1.33kg,销售了1.1kg,当事人食用0.23kg,违法所得3.3元,货值金额3.3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米皮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501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通知并确认不合格信息后,立即做出以下整改措施:1、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3、保留票据等进货记录,留存销售记录。
五、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纬二路店经销的“牧康伊克肥羊(涮锅肉片)”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纬二路店经销的牧康伊克肥羊(涮锅肉片)(抽样日期:2022-05-30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831448)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SB/T10379 2012《速冻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提供有供货者和厂家的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等。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纬二路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查验了供货者和厂家的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等并留存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该店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建议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经纬二路店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06018号)。
我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当地的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线索移送函。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工人在加工过程中过程控制不严造成的。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已积极整改,截至目前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该产品已销售完毕,该店称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六、郑州市金水区侯辰逸餐饮店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侯辰逸餐饮店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934333抽样日期:2022-07-04),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填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丰庆路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候辰逸餐饮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有申请复验等权利。且对被抽检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取得有《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均在有效期内。抽检当批次的“小碗”。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调查已定的事实:郑州市金水区侯辰逸餐饮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候辰逸餐饮店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1704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侯辰逸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消毒记录本登记完整。郑州市金水区侯辰逸餐饮店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1.今后做到一清二洗三消毒,并执行员工相互监督制度。2.延长消毒时间,做好消毒记录。3. 开展培训。
七、郑州市金水区彭福龙食品店销售的“鸭蛋”抽检不合格(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彭福龙食品店销售的“鸭蛋”(抽样日期:2022-06-08,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831835)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7月4日收到我局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2年6月8日对郑州市金水区国泰北路金马智慧农贸市场一层冻品J-1区15号采购的鸭蛋进行抽检,2022年6月2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显示,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25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7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检验报告,该店人员张少聪签字确认。
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7月11日、2022年7月12日、2022年7月13日、2022年8月19日以及2022年9月9日到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均处于关门状态,无法对该抽检工作进行下一步调查。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无法联系郑州市金水区彭福龙食品店相关负责人,随后我局于2022年8月31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申请中止调查,予以批准。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