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鲜多惠生鲜超市销售的“长豆角(豇豆)”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鲜多惠生鲜超市销售的“长豆角(豇豆)”(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400购进日期:2022-05-19),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其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鲜多惠生鲜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长豆角(豇豆)”(抽样单编号:(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400:抽样日期:2022-05-19,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其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mg/kg,实测值0.12,标准指标≤0.015,单项判定: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要求该企业开展库存盘点,对未出售的产品进行下架,对已出售的产品发布召回公告进行召回。郑州市金水区鲜多惠生鲜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介个本案事实,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2022】26000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要求该企业查找不足,避免出现同类问题发生。今后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索证索票,对商品质量进行自查,如有不合格商品绝不投放卖场,对消费者负责。
二、郑州市辛香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白碗”和“红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辛香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加工日期:2022-05-20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464),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时,郑州市辛香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白碗”(加工日期:2022-05-20,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466)和“红碗”(加工日期:2022-05-20,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467),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辛香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无异议。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筷子”、“白碗”和“红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2022】26602号),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辛香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三、郑州市靓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大盘”、“小盘”、“方碗”、“小碗”和“筷子”抽检不合格。
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靓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大盘”(加工日期:2022-05-20,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453)、“小盘”(加工日期:2022-05-20,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454)、“方碗”(加工日期:2022-05-20,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455)、“小碗”(加工日期:2022-05-20,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456)和“筷子”(加工日期:2022-05-20,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457),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靓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无异议。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事人使用的“大盘”、“小盘”、“方碗”、“小碗”和“筷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2022】26607号),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靓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