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半天妖烤鱼瀚海海尚店使用的“钢杯”和“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半天妖烤鱼瀚海海尚店使用的“钢杯”(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22加工日期2022-05-20),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时,郑州市金水区半天妖烤鱼瀚海海尚店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26加工日期2022-05-20),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半天妖烤鱼瀚海海尚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无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钢杯”(抽样日期:2022-05-20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22),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同时,当事人使用的“筷子”(抽样日期:2022-05-20,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26),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核查处置结果:处罚。已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未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与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2650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半天妖烤鱼瀚海海尚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该单位进行整改落实,该店已对此作出整改。
二、郑州市金水区凤舍餐饮店使用的“筷子”和“大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凤舍餐饮店使用的“筷子”(加工日期:2022-05-20,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474)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时,郑州市金水区凤舍餐饮店使用的“大盘”(加工日期:2022-05-20,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478)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向郑州市金水区凤舍餐饮店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筷子”和“大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2022】26605号),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凤舍餐饮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三、郑州市金水区半天妖烤鱼印象汇店使用的“长盘”、“青菜碗”和“菜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半天妖烤鱼印象汇店使用的“长盘”(加工日期:2022-05-18,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293),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时,郑州市金水区半天妖烤鱼印象汇店使用的“青菜碗”(加工日期:2022-05-18,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294)和“菜盘”(加工日期:2022-05-18,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295)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向郑州市金水区半天妖烤鱼印象汇店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事人使用的“长盘”、“青菜碗”、和“菜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2022】26603号),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半天妖烤鱼印象汇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四、郑州启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启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加工日期:2022-05-20,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489),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向郑州启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筷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2022】26606号),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全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启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