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2-00145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2-10-10
  • 2022-10-11
  • 通告
  • 金市监〔2022〕225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五十二期)

现将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阿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使用“筷子”汤碗“骨碟”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阿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02加工日期:2022-05-19),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时,河南阿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使用的汤碗”(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03,加工日期:2022-05-19)“骨碟”(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04,加工日期:2022-05-19),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阿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无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02:抽样日期:2022-05-19商标:/规格:/)“汤碗”(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03:抽样日期:2022-05-19商标:/规格:/)“骨碟”(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04:抽样日期:2022-05-19商标:/规格:/),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核查处置结果:处罚。已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未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与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2650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河南阿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下达《责令改正拟请通知书》及要求该单位进行整改落实,该店已对此作出整改。

二、河南劳有客餐饮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劳有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12抽样日期:2022-05-19商标:/规格:/),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劳有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无异议。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12抽样日期:2022-05-19商标:/规格:/),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核查处置结果:处罚。已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未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与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26500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河南劳有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该单位进行整改落实,该店已对此作出整改。

三、郑州山之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和“碟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山之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07抽样日期:2022-05-19商标:/规格:/),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时,郑州山之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碟子”(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08:抽样日期:2022-05-19商标:/规格:/),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山之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无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07:抽样日期:2022-05-19商标:/规格:/),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同时,当事人使用的“碟子”(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08:抽样日期:2022-05-19商标:/规格:/),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

核查处置结果:处罚。已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未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与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26500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山之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该单位进行整改落实,该店已对此作出整改。

四、郑州美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和“玻璃杯”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美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17抽样日期:2022-05-19商标:/规格:/),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时,郑州美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玻璃杯”(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18:抽样日期:2022-05-19商标:/规格:/),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美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无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17:抽样日期:2022-05-19商标:/规格:/),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同时,当事人使用的“玻璃杯”(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318:抽样日期:2022-05-19商标:/规格:/),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

核查处置结果:处罚。已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未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与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26500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美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该单位进行整改落实,该店已对此作出整改。

2022年10月10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