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花千代烤鱼店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花千代烤鱼店使用的“筷子”(加工日期:2022-05-20,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479),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6月16日,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花千代烤鱼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筷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2022】26604号),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花千代烤鱼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二、郑州市真土牧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杯子”、“汤碗”、“红汤碗”、“小碟”和“菜碟”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真土牧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杯子”(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249,加工日期:2022-05-18)和“汤碗”(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250加工日期:2022-05-18)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时,郑州市真土牧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红汤碗”(加工日期:2022-05-18,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251)、“小碟”(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252,加工日期:2022-05-18,)和“菜碟”(加工日期:2022-05-18,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5253),经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拍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真土牧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事人使用的“杯子”、“汤碗”、“红汤碗”、“小碟”和“菜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雄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2022】26601号),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真土牧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