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坤之健商贸有限公司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坤之健商贸有限公司使用的“碗”(加工日期:2022-06-15,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4032514)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坤之健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使用的碗在消毒柜内存放,消毒柜已接通电源可正常使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7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022】10033号,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
2022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已更换为容量更大的高温消毒柜对该店餐具进行消毒,并建立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和消毒时长,做到一日两次消毒。
郑州坤之健商贸有限公司使用的检测出大肠菌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1.7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按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第126条规定的情形:裁量基准:给予警告;本案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给予郑州坤之健商贸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0047号)。
二、河南淘晴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淘晴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碗”(加工日期:2022-06-14,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4032492)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淘晴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使用的碗在消毒柜内存放,消毒柜已接通电源可正常使用。现场不能出示餐具消毒记录。
2022年7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022】10045号,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8月1日,该店向我局提供了整改报告及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022 年7月18日出具的编号为XSSP202210840检验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大肠菌群所检项目为符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参照《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2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7.1.7从轻等级“给予警告。”的裁量基准。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0045号)。
三、郑州市金水区银河湾皇宫大酒店采购的“豆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银河湾皇宫大酒店采购的“豆腐”(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4032472抽样日期:2022-06-14),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银河湾皇宫大酒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
经立案调查:①事人该批次豆腐是从郑州市金水区雪华豆制品店(郑州市金水区水科路3号水科路生活广场C16号)购进的,有购进票据、营业执照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购进记录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已将该店移送至丰庆路所处理),共计购进了2.5公斤,当天抽检了1公斤(每斤4.5元),使用了1.5公斤均使用完毕。该店于2022年7月6日在该店明显处粘贴召回公告,召回该批次不合格的豆腐,未召回该批次豆腐。
核查处置结果:郑州市金水区银河湾皇宫大酒店采购的豆腐苯甲酸检测不合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鉴于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轻微,该店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店也未召回该批次产品,无产品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规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银河湾皇宫大酒店免予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0044号)。
我局北林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丰庆路市场监管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市场监督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郑州市金水区银河湾皇宫大酒店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自觉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2、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把控食品来源和质量。该店出具整改报告称造成该次购买豆腐不合格的原因是在农贸市场上购买的豆腐,生产厂家较远,下步更换生产厂家购买产品,自觉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把控食品来源和质量。
四、郑州市金水区包克图涮羊肉店使用的“盘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包克图涮羊肉店的“盘子”(加工日期:2022-06-16,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4032569),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杆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包克图涮羊肉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郑州市金水区包克图涮羊肉店未提出异议复检。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金水区包克图涮羊肉店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版)》,责令郑州市金水区包克图涮羊肉店不得使用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给予警告(金市监处罚【2022】0202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包克图涮羊肉店未按流程清洗餐具。该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该店负责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并及时在摊位上贴了召回公告。
五、郑州市金水区坤王餐饮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坤王餐饮店使用的“碗”(加工日期:2022-06-17,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4032614)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钦)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坤王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坤王餐饮店2022年6月17日消毒的“碗”经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金市监处罚〔2022〕0202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有可能是消毒环节餐具摆放不合理的原因。该店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严格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和消毒。
六、郑州市金水区梁欢馒头店自制的“豆包”抽检不合格。(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梁欢馒头店自制的“豆包”(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55030312抽样日期:2022-06-16)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南阳路市场监督所执法人员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当事人送达《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该店负责人履行了签字确认。执法人员随即对涉案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书写《现场笔录》。2022年7月13日,郑州市金水区梁欢馒头店向我局提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我局予以受理;随机指定复检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该单位申请人自收到交费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未先行向复检机构交纳复检费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的有关规定,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放弃复检。
经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店销售有抽检批次的豆包。
核查处置结果:该店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三)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第十条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1的规定,适用“从轻”的裁量基准。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梁欢馒头店以下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8025号):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02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南阳路市场监督所执法人员要求郑州市金水区梁欢馒头店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整改措施如下:进一步学习《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购食品。
七、郑州市金水区鑫之诺食品店销售的“原味瓜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鑫之诺食品店销售的“原味瓜子”(购进日期:2022-06-20,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832719),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国基路市场监督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鑫之诺食品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查,该批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的原味瓜子是该店于2022年6月17日从辽宁省建平县国营热水畜牧农场五十家子村4-051号的农户王维国处购进的,该批次原味瓜子购进了5KG,购进单价30.8元/KG,共计150.4元。销售了5KG,销售单价37.6元/KG,货值金额188元。上述违法事实在对该店店员吕玲的询问调查笔录中得到证实。
核查处置结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结合办案事实,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查清违法事实。该店如实提供了供货商的详细信息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在店门口内张贴召回公告。至今也未收到消费者反映的质量问题和食用后造成人身伤害的反映。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1“裁量标准:从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8元;2.罚款10500元(金市监处【2022】1418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依据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当批次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是因为涉案当事人储运不当,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原味瓜子。该店接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能够积极开展不合格产品召回,及时告知消费者存在当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同时向我局国基路市场监督所提交有整改报告。通过本次行政处罚案件,涉案当事人表示储运食品应在干燥、阴凉地方,已开封的食品注意密封,避免这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八、郑州市金水区奈九餐饮店采购的“鸡蛋”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奈九餐饮店采购的“鸡蛋”(购进日期:2022-06-22,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832970GZ),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2年7月11日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奈九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结合本案事实,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奈九餐饮店1.没收违法所得27.5元,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103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
整改措施如下:保证在以后进货中一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做好进货记录。
九、郑州紫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辣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紫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辣椒”(加工日期:2022-06-21,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832744),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其中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丰庆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紫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查明2022年7月8日抽检当批次辣椒 当批次辣椒是2022年6月21日从郑州卓晟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能够提供购进单据。当批次辣椒该单位共进5.3 斤,进4.5元一斤,上述辣椒该单位已退回供货商。该单位能够提供郑州卓晟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能够提供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蔬菜检测报告单。调查过程中,郑州紫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李丹积极配合了调查,并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至今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当批次辣椒造成人身伤害的投诉,该单位也未收到消费者的退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郑州卓晟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蔬菜检测报告单。
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给予郑州紫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免予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17023号)。
我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案件调查过程中被抽检单位郑州卓晟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蔬菜检测报告单。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出现不合格辣椒原因生产厂家在种植过程中,种植工艺的问题导致产出的辣椒抽检不合格。因此,出现不合格的情况疑似种植过程中。
企业整改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培训,明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关制定及工作职责。
十、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东风路店销售的“小白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东风路店销售的“小白菜”(购进日期:2022-06-24,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833089),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东风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东风路店于2022年6月23日从位于河南省武涉县乔庙镇周村周安国农户手里采购的小白菜,于2022年6月24日在该店经营销售,经抽检该批次小白菜农药残留不合格,该批次小白菜共抽检了2.188kg,剩下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由于该产品的供应商能够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能够提供供应商的资质证明,能够说明该产品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0100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
1.加强农产品查验制度
公司收货部每天安排专人负责农产品收货前的农残监测工作,凡进入公司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必须在收货部进行收货前查验,查验做到认真仔细,确保做到检验合格的农产品才能进入我公司商场销售。
2.加强实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公司内部自查:进入我公司销售的农产品的进货销售查验制度及建立档案是否还有需要完善的,从公司操作制度上力求做到完善。
3.加强建立进、出货台账制度
如实记录商场销售的农产品名称、数量、产地、供货商、进货时间及销售时间、销售数量。台账每天由收货部主管进行检查。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