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2-00148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2-10-13
  • 2022-10-13
  • 通告
  • 金市监〔2022〕229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五十五期)

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众邦果蔬超市销售的“豇豆”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众邦果蔬超市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2022-06-28,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833266),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杜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众邦果蔬超市送达《检验报告》《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没有提出异议、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2年6月28日的豇豆是从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办事处南四环农产品配送中心蔬菜区的郑州市管城区王彦彬蔬菜商行购进的,共购进9kg,4元/kg,购进价格为36元,故货值金额为36元。该批次豇豆抽检出售5.2元,抽检完下架没有销售,故违法所得为5.2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豇豆购进票据、合格证明和供货的资质,同时也建立了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能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众邦果蔬超市做出如下决定免于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07011号)

我局杜岭市场监管所开展追踪溯源,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上游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对问题原因进行排查,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措施为:购进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经营活动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二、郑州市金水区石鱼蔬菜店经销的“小白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石鱼蔬菜店经销的“小白菜”(抽样日期:2022-06-17,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832506),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NCP22410105463832506)关于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水科路3号水科路生活广场A1-27号的郑州市金水区石鱼蔬菜店的“小白菜”,其中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检查,该单位取得有《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均在有效期内。在该单位销售区域未发现有小白菜,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该单位在美团平台上的店铺,2022年6月17日该单位在美团上销售过小白菜,共1单,2.45公斤,进6元一公斤,卖10元一公斤,销售金额24.5元。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

经调查,查明该单位没有自备货物,顾客在美团平台上下单,接到订单后,店内工作人员去水科路市场随机采购,货物配齐后,美团骑手配送给顾客。2022年6月17日该单位总共接到一单购买小白菜的顾客,购买数量为2.45公斤。该单位去市场买6元一公斤,卖给顾客10元一公斤。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4.5元,违法所得为24.5元。该单位不能提供抽检当批次小白菜供货商资质或产品合格证明。

另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2日对该单位2022年4月7日经营的泥鳅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不合格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处罚决定书号金市监处罚〔2022〕17019号)。且该单位不能提供抽检当批次泥鳅的合格证明文件,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5日对该单位进行了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号金市监当罚(2022)17034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证明该单位具有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证明该单位销售过上述食品3.《询问笔录》,证明该单位销售过上述食品

4.《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检验报告》1份,证明该单位经营的食品“小白菜”经抽检,其中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号金市监当罚〔2022〕17034号),证明执法人员已于2022年4月25 日对该单位不能提供泥鳅资质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号金市监处罚〔2022〕17019号)证明执法人员已对该单位2022年4月7日经营不合格泥鳅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性质一、郑州市金水区石鱼蔬菜店经营的小白菜中农药残留啶虫脒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违反了《河南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了列要求(四)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的规定。

二、郑州市金水区石鱼蔬菜店不能提供抽检当批次小白菜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河南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本局依法2022年9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郑州市金水区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监罚告〔2022〕17024号),告知当事人拟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裁量、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

综上,建议给予当事人合计罚款2000元(金市监处罚【2022】17024号)

我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案件调查过程中被抽检单位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无法对案件线索进行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石鱼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销售区域上未发现抽检当批次小白菜,该单位没有自备货物,顾客在美团平台上下单。接到订单后,店内工作人员去水科路市场随机来购。货物配齐后。美团骑手配送给顾客。该单位不能提供抽检当批次小白菜供货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调查过程中,郑州市金水区石鱼蔬菜店责人李福鹏配合了调查,及时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郑州市金水区华美塑料袋批零店(网络名称∶菜文基多之彩农贸市场店,实际经营者名称应为郑州南之北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上海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华美塑料袋批零店(网络名称∶菜文基多之彩农贸市场店,实际经营者名称应为郑州南之北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上海青”(抽样日期:2022-06-16,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832336),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华美塑料袋批零店(网络名称菜文基多之彩农贸市场店,实际经营者名称应为郑州南之北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网络)》电子版和纸质版,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是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罗得全蔬菜经销商行购进的,共购进20斤,销售2元/斤,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上海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因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罗得全蔬菜经销商行的《营业执照》、销货清单,以及六月份、七月份的《食品经营单位食品采购与进货查验台账》以及涉案产品当日的《郑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检测合格明示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综合本案事实,决定对郑州南之北商贸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9036号)

我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7月15日,郑州南之北商贸有限公司针对报告中不合格商品张贴召回公示,针对此次销售的“上海青”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四、郑州市金水区麦兴隆热干面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麦兴隆热干面的“小碗”(抽样日期:2022-07-06,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934573),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丰庆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麦兴隆热干面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有申请复验等权利。且对被抽检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取得有《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针对该单位使用的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022)17051号)。调查过程中,郑州市金水区麦兴隆热干面负责人刘安邦积极配合了调查,及时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调查认定的事实:郑州市金水区麦兴隆热干面使用的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上述事实,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进行了整改。行政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建议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麦兴隆热干面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1703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麦兴隆热干面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负责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

五、郑州市金水区大碗宽粉螺蛳粉店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大碗宽粉螺蛳粉店的“小碗”(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934575,加工日期:2022-07-06)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丰庆路市场监管所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大碗宽粉螺蛳粉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有申请复验等权利。且对被抽检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取得有《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针对该单位使用的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022)17051号)。调查过程中,郑州市金水区麦兴隆热干面负责人刘安邦积极配合了调查,及时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调查认定的事实:郑州市金水区麦兴隆热干面使用的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上述事实,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进行了整改。行政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建议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麦兴隆热干面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1703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麦兴隆热干面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负责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

六、郑州市金水区吕强熟食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吕强熟食店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832870GZ,抽样日期:2022-06-22),经河南国得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吕强熟食店送达《检验报告》(电子版)和《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吕强熟食店涉嫌向顾客提供使用未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小作坊、小经营点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小作坊、小经营点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当罚[2022]0906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7月14日,郑州市金水区吕强熟食店向我局丰产路市场监管所交了此次抽检餐具不合格整改报告;严格按照要求对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认真做好消毒记录,针对此次(杯子)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七、郑州市金水区申凤粮油店(网络名称∶王小菜多之彩农贸市场店,实际经营者名称应为郑州南之北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上海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申凤粮油店(网络名称∶王小菜多之彩农贸市场店,实际经营者名称应为郑州南之北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上海青”(抽样日期:2022-06-16,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832359),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申凤粮油店(网络名称王小菜多之彩农贸市场店,实际经营者名称应为郑州南之北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网络)》电子版和纸质版,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是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罗得全蔬菜经销商行购进的,共购进20斤,销售2元/斤,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上海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因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罗得全蔬菜经销商行的《营业执照》、销货清单,以及六月份、七月份的《食品经营单位食品采购与进货查验台账》以及涉案产品当日的《郑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检测合格明示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综合本案事实,决定对郑州南之北商贸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9036号)。

我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7月15日,郑州南之北商贸有限公司针对报告中不合格商品张贴召回公示,针对此次销售的“上海青”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2022年10月13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