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中州宾馆有限公司中州皇冠假日宾馆采购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中州宾馆有限公司中州皇冠假日宾馆采购的“长豆角”(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733197抽样日期:2022-07-20,)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公司提供有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等,并留存复印件,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会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该公司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合格,因此对该店免予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06022号)。
我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上述不合格产品供货商河南优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通过询问该公司经理,这批长豆角是由河南优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供货,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添加过量造成的。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已积极整改,以后会更换其他供货商购进此产品。
二、郑州秦尧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秦尧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加工日期:2022-07-19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733127)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监督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该店供顾客使用的小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022〕0604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消毒柜未启用,经过询问该店供顾客使用的餐具未消毒,未登记消毒记录。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店已积极整改。
三、郑州市金水区嘉瑄餐饮店使用的“盘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嘉瑄餐饮店使用“盘子”(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4036002,加工日期:2022-07-26),经河南泰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嘉瑄餐饮店送达《椅验报告》(电子版)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共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郑州市金水区嘉瑄餐饮店使用的餐(饮)具涉嫌清洗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该店适用“从轻”裁量等级;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1.7《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裁量标准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中的“从轻”等级“具有第126条规定的情形。给予警告”的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建议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金市监处罚(2022)0304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单位接到所用餐饮具抽检不合格通知后,积极查找原因,更换后厨消毒柜,并规定每天消毒时间,要求专人负责并登记,优化后厨洗消流程,保证餐具清洗后及时进行消毒。
四、郑州市金水区妙福砂锅店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妙福砂锅店使用的“小碗”(加工日期:2022-08-23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936300)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兴达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向郑州市金水区妙福砂锅店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该店负责人冯书普签收确认,并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店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妙福砂锅店使用的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经调查,当天抽检公司抽检的餐饮具由于消毒柜电源未通电,所以没有消毒,之前使用的餐饮具都是经过消毒柜消过毒才给顾客使用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1303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自己存在的违反行为立即进行了改正,建立了消毒台账,有专人负责餐具消毒。保证消费者使用的餐饮具均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消毒餐饮具》要求。2022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复查,发现该店使用的餐饮具都经过了消毒,记录有消毒台账。
五、郑州市金水区曾婆婆餐饮店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曾婆婆餐饮店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936329加工日期:2022-08-24)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兴达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7日上午10点10分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到郑州市金水区曾婆婆餐饮店,该店负责人黄文飞签收确认,并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店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曾婆婆餐饮店使用的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经调查,当天抽检公司抽检的餐饮具由于消毒柜电源接触不好,拿去维修了,所以没有消毒,之前使用的餐饮具都是经过消毒柜消过毒才给顾客使用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警告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1303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自己存在的违反行为立即进行了改正,建立了消毒台账,有专人负责餐具消毒。保证消费者使用的餐饮具均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消毒餐饮具》要求。2022年9月13日,我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复查,发现该店使用的餐饮具都经过了消毒,记录有消毒台账。
六、郑州市金水区锦味大炸串店使用的“热干面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锦味大炸串店使用的“热干面碗”(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936330,加工日期:2022-08-24)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李杰、王巧玲于2022年9月7日上午10点50分将抽样结果送到郑州市金水区锦味大炸串店,该店负责人孙科签收确认,并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店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锦味大炸串店使用的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经调查,当天抽检公司抽检的餐饮具由于消毒柜电源未通电,所以没有消毒,之前使用的餐饮具都是经过消毒柜消过毒才给顾客使用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警告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1303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自己存在的违反行为立即进行了改正,建立了消毒台账,有专人负责餐具消毒。保证消费者使用的餐饮具均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消毒餐饮具》要求。2022年9月13日,我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复查,发现该店使用的餐饮具都经过了消毒,记录有消毒台账。
七、郑州市金水区锅巴饮年代火锅丰庆路店销售的“宽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锅巴饮年代火锅丰庆路店销售的“宽粉”(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432556抽样日期:2022-04-07),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郑州市金水区锅巴饮年代火锅丰庆路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较好,及时对店内剩余不合格食品原料自主进行下架封存,避免后续食品原料继续使用;同时,截至目前没有接到消费者因使用该不合格批次的宽粉出现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反馈,且该店在进货时通过查验该批次宽粉的相关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予以免于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1203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8月8日当事人向我局东风路市场监管所提交了整改报告,该店高度重视,对于本次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改善:一下架该厂产品;二是不定期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员工鉴别安全食品的能力。三是所有产品必须有该批次的检测报告。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