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2-00150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2-11-01
  • 2022-11-01
  • 通告
  • 金市监〔2022〕232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五十七期)

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木鱼便利店销售的“上海青”和“油麦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木鱼便利店销售的“上海青”(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833708抽样日期:2022-06-30),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其中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时,郑州市金水区木鱼便利店销售的“油麦菜”(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732243抽样日期:2022-06-24),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其中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东风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木鱼便利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有申请复验等权利。2022年7月15日,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调查。经立案调查,该店销售不合格“上海青”是该店于2022年6月24日以5.1元/斤的价格从大铺生活广场市场菜摊上购进的,该店称当天购进了约20.6元4斤上海青,零售价格是6.5元/斤,共销售了26元;不合格“油麦菜”是该店于2022年6月30口以5.8元/斤的价格从大铺生活广场市场菜摊上购进的,该店称当天购进了约29元5斤油麦菜,零售价格是8元/斤,共销售了40元。该店所销售的蔬菜均根据网店平台订单按需购买,当天全部销售完毕。

郑州市金水区木鱼便利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给予该店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203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7月19目该店向我局东风路市场监管所提交了整改报告,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

二、郑州市金水区叁野寿喜烧餐饮店使用的“骨碟”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叁野寿喜烧餐饮店使用的“骨碟”(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732064加工日期:2022-06-22)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叁野寿喜烧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于2022年6月22号经营的餐饮具(骨碟),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测,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该店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店警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给与其警告的行政处罚(12039)。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由于当事人消毒环节不够彻底导致出现本次抽检不合格。拿到抽检报告后,当事人决心加强自查,强化消毒管理制度和清洗消毒流程。

三、郑州市金水区豪客来天旺广场店使用的“汤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豪客来天旺广场店使用的“汤碗”(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732311抽样日期:2022-06-28),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豪客来天旺广场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于2022年6月28号经营的餐饮具(汤碗),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该店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店警告(12040)。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给与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由于当事人消毒后,又使用洗碗毛巾重复擦洗导致出现本次抽检不合格。拿到抽检报告后,当事人决心严格执行消毒流程,调整清水更换频率,确保餐具彻底清洗。

四、郑州市金水区皓雯生鲜店销售的“上海青”抽检不合格。(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皓雯生鲜店销售的“上海青”(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732266,抽样日期:2022-06-17),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南阳路市场监管所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当事人送达《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NCP22410105463832512),该店负责人履行了签字确认。执法人员随即对涉案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书写《现场笔录》。

经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已停止经营并转让。核查处置结果:该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上海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皓雯生鲜店免于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8026号)。

五、郑州市金水区张亚洲鲜肉店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张亚洲鲜肉店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2-06-25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732266),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6月25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郑州市金水区张亚洲生鲜肉店销售的“韭菜”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7月15日,办案人员对该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

1、经立案调查,该批次韭菜为2022年6月25日早上在中牟县万邦批发市场的临时摊位购买的,共购进15斤左右,购进价格为1元/斤,共计15元。由于购买的数量少,卖方并未出具发票及票据。抽检单位抽检时,该店还剩余3kg韭菜未销售,抽检单位购买2.5kg,单价为3.5元/斤,共计17.5元。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韭菜已销售完毕。2022年7月15日我局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店立即停止从该临时摊位购进并销售韭菜。2、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版)》序号:7.3.2“《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店经营者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2029号)。

我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2022年8月26日,办案人员向中牟县万邦批发市场的临时摊位所在地主管部门中牟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移送相关案件材料。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9月7日当事人向我局东风路市场监管所提交整改报告,该店高度重视,已经更换了供货商,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会向供货商索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并保存好进货票据,并加强食品法律法规的学习。

2022年11月1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