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金审宾馆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金审宾馆使用的“碗”,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金审宾馆送达《检验报告》(电子版)、《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河南金审宾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从轻行政处罚裁量等级,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1.7从轻等级“给予警告。”的裁量基准。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904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7月22日,河南金审宾馆向我局丰产路市场监管所交了此次餐具抽检不合格整改报告:严格按要求对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认真做好消毒记录,针对此次“碗”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我局执法人员与2022年7月26日对该店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二、河南友谊旅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华联广州大酒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友谊旅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华联广州大酒店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834207加工日期:2022-07-09),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杜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友谊旅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华联广州大酒店送达《检验报告》、《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没有提出异议、复检。
经立案调查,经查河南友谊旅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华联广州大酒店为第一次餐具抽检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决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701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对问题原因进行排查,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措施为1.降低洗涤剂投放浓度,在原投放比例基础上下调50%;2.增加活水冲洗流程,将原洗涤后冲洗一遍增加至两遍;3.落实执行器皿清洗消毒程序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原则。
三、河南省人民医院职工餐厅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人民医院职工餐厅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 XC22410105463834206加工日期:2022-07-09),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省人民医院职工餐厅送达《检验报告》(电子版)、《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河南省人民医院职工餐厅涉嫌向顾客提供使用未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904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7月26日,河南省人民医院职工餐厅向我局杜岭市场监管所交了此次餐具抽检不合格整改报告:严格按要求对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认真做好消毒记录,针对此次“碗”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我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8日对该店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四、河南信阳羚锐大厦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信阳羚锐大厦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834209加工日期:2022-07-10),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信阳羚锐大厦送达《检验报告》(电子版)、《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河南信阳羚锐大厦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从轻行政处罚裁量等级,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1.7 从轻等级“给予警告。”的裁量基准。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904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7月22日,河南信阳羚锐大厦向我局丰产路市场监管所交了此次餐具抽检不合格整改报告严格按要求对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认真做好消毒记录,针对此次“筷子”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我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6日对该店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五、
五、郑州市金水区毋米粥开煲餐馆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毋米粥开煲餐馆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834213GZ加工日期:2022-07-10),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2年7月18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毋米粥开煲餐馆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碗洗消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1.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依据为“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裁量等级为一般,违法情形为拒不改正,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为处5000元以上3.65 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 元整(金市监处罚〔2022〕0104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餐具消毒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
整改措施如下:更换了消毒柜,保证在以后消毒过程中硬件设施不出问题,做细消毒环节,派专人负责,做到一餐一消,保证餐具消毒合格。
六、河南省茂德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茂德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834212加工日期:2022-07-10),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2年7月19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省茂德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碗”是河南省茂德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清洗消毒的餐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予河南省茂德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郑金市监当罚〔2022〕0109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
1、及时更换并清洗洗消设备。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做好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做到餐具,用具一餐一消毒、一餐一保洁工作,建立消毒记录台账。
3、安排食品安全员定期对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
七、郑州市金水区金盛扁食坊经五路店使用的“杯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金盛扁食坊经五路店使用的“杯子”(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4036055加工日期2022-07-27)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8月12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立即到郑州市金水区纬一路和经五路交叉口郑州市金水区金盛扁食坊经五路店依法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同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其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存在餐(饮)具的消毒柜正常启用,并能提供消毒记录经核查,当事人2022年7月27日使用的餐(饮)具清洗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调查中,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已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金市监处罚【2022】0304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认真查找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按照清洗流程对店内员工进行培训,增加更换消毒柜,并严格按照清洗流程实施执行,并安排不定期督查,该店积极配合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