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2-00158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2-11-03
  • 2022-11-04
  • 通告
  • 金市监〔2022〕234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五十九期)

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鑫蓝湾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鑫蓝湾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4035696加工日期:2022-07-18),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鑫蓝湾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碗是新聘请的临时洗碗工在清洗时冲水时间可能不够,清洗不够彻底造成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违反本条规定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北林路市场监管所于2022年8月12日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及《当场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该店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对该店进行整改,经分析该店清洗餐具的时候没有洗干净,是新聘请的临时洗碗工在清洗时冲水时间可能不够,清洗不够彻底造成的,洗碗的工作人员没有按照要求清洗消毒,下一步将强化员工清洗餐具流程,加长用流水冲洗时间,按照消毒柜使用要求消毒。

二、郑州市鲁班张餐饮有限公司采购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鲁班张餐饮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采购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733179)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公司提供有供货者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检测合格明示单及进货票据凭证等复印件。郑州市鲁班张餐饮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检测合格明示单及进货票据凭证等并留存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该公司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建议对河南省山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06015号

我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当地的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线索移送函。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因种植时未控制好使用量造成的。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已积极整改,截止目前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该产品已销售完毕,该公司称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加强日常管理,并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等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三、河南省黄泛区农产品有限公司经销的“上海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黄泛区农产品有限公司经销的“上海青”(出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733347,抽样日期:2022-07-22)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公司提供有采购的票据、供货者的产地证明、蔬菜检测合格证明等复印件。河南省黄泛区农产品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产地证明、蔬菜检测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凭证等并留存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该公司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建议对河南省黄泛区农产品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06021号)。

我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当地的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线索移送函。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因种植时未控制好使用量造成的。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已积极整改,截止目前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该产品已销售完毕,该公司称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并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四、郑州市金水区吉隆饺子店采购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吉隆饺子店采购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55030446,抽样日期;2022-07-26)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提供有供货者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检测合格明示单及进货票据凭证等复印件。郑州市金水区吉隆饺子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检测合格明示单及进货票据凭证等并留存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该店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建议对郑州市金水区吉隆饺子店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06016号)

我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因供货商所在地在我辖区已调查。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因种植时未控制好使用量造成的。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已积极整改,截止目前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该产品已销售完毕,该店称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进货台账记录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供货商所供货物的溯源体系,并进一步完善进出货单据的检查。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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