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2-00159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2-11-10
  • 2022-11-11
  • 通告
  • 金市监〔2022〕236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六十期)

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京途鲜羊涮锅店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京途鲜羊涮锅店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4035893抽样日期:2022-07-25),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京途鲜羊涮锅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核查处置结果:警告。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京途鲜羊涮锅店使用的消毒小碗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就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106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京途鲜羊涮锅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整改措施如下:按照相关规定按时消毒餐具,并添置与餐具数量相匹配的消毒设备。

二、郑州市金水区孟夫子杨金餐饮店使用的“餐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孟夫子杨金餐饮店使用的“餐碗”(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4037559加工日期:2022-08-22),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杨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孟夫子杨金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郑州市金水区孟夫子杨金餐饮店未提出异议。

郑州市金水区孟夫子杨金餐饮店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河南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

摊点管理条例》四十五条并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金市监当罚〔2022〕16208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店餐饮具未按要求消毒,消毒不彻底。该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三、郑州市金水区友明家乐生鲜超市销售的“馓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友明家乐生鲜超市销售的“馓子”(产品名称:馓子、 商标:匠人朱、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22-06-24、质量等级:/  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935099),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友明家乐生鲜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查,当批次被抽检不合格的匠人朱“馓子”是当事人从一名推销食品的送货员处购买的,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详细信息。当事人共购进了10包,购进价格8元一包,销售价格9元一包。2022年7月28日,当事人销售给抽检公司8包,抽检公司共支付了72元,剩余2包当事人自己吃了。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为72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当批次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及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馓子和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及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中《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3.1“从轻”的裁量基准。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2元2.罚款11000元(金市监处罚〔2022〕1420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友明家乐生鲜超市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发布召回公告,并提交整改报告。

四、郑州市金水区恋海棠餐厅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恋海棠餐厅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4035890加工日期:2022-07-25),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经八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9 6号的郑州市金水区恋海棠餐厅依法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同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其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的餐(饮)具的消毒柜正常启用,餐(饮)具是用洗洁精清洗、冲洗,擦干后放置于消毒柜消毒后使用;经核查,当事人2022年7月25日使用的餐(饮)具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调查中,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已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金市监处罚〔2022〕0304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认真查找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制定餐具清洗消毒制度并培训店内人员,更换旧餐具,及时更换消毒柜内的消毒棒,清洗餐具的时间适当延长以保证冲洗干净,冲洗后及时放入消毒柜消毒。并提交整改报告。

五、郑州市金水区宛禾米线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宛禾米线店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4035959,加工日期:2022-07-26),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宛禾米线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核查处置结果:警告。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宛禾米线店使用的碗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属《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行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1.7从轻等级之裁量基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105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宛禾米线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整改措施如下:按照相关规定按时消毒餐具,并添置与餐具数量相匹配的消毒设备。

六、郑州市金水区蒲仙人家饭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蒲仙人家饭店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55030420,加工日期:2022-07-20),经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处置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蒲仙人家饭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核查处置结果:警告。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蒲仙人家饭店使用的碗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属《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1.7从轻等级之裁量基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与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106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未来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蒲仙人家饭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整改措施如下∶按照相关规定按时消毒餐具,并添置与餐具数量相匹配的消毒设备。 

2022年11月10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