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王春光早餐纬二路店使用的“粥碗”、“凉皮碗”和“盘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王春光早餐纬二路店使用的“粥碗”,经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SC22410000443039489。报告显示该店使用的“粥碗”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2-07-21;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386,单项判定:不合格。
郑州市金水区王春光早餐纬二路店使用的“凉皮碗”,经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SC22410000443039490。报告显示该店使用的“凉皮碗”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2-07-21;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45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大肠菌群,/50cm;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
郑州市金水区王春光早餐纬二路店使用的“盘子”,经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SC22410000443039491。报告显示该店使用的“盘子”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2-07-21;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351,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2年8月19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王春光早餐纬二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粥碗”、“凉皮碗”和“盘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263003号),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王春光早餐纬二路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二、郑州市金水区豫东来泡馍店使用的“水杯”和“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豫东来泡馍店使用的“水杯”,经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SC22410000443039597。报告显示该店使用的“水杯”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2-07-21;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2;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274,单项判定:不合格。
郑州市金水区豫东来泡馍店使用的“小碗”,经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SC22410000443039598。报告显示该店使用的“小碗”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2-07-21;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248,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2年8月19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豫东来泡馍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事人使用的“水杯”、“小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263005号),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豫东来泡馍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三、郑州市金水区张老三羊肉汤馆使用的“水杯”和“小碟”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张老三羊肉汤馆使用的“水杯”,经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SC22410000443039600。报告显示该店使用的“水杯”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2-07-21;检验项目:大肠菌群,/50cm;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
郑州市金水区张老三羊肉汤馆使用的“小碟”,经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SC22410000443039490。报告显示该店使用的“小碟”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2-07-21;检验项目:大肠菌群,/50cm;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2年8月19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张老三羊肉汤馆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事人使用的“水杯”、“小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263004号),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张老三羊肉汤馆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