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66235938/2022-00021
  • 金水区应急管理局
  • 公示
  • 2022-06-01
  • 2022-06-06
金水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抽查计划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中队,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18〕5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郑政办2018〕87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局  2022年度、一公”监管工作抽查,现将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抽查时间

即日起至202212月31日。

二、 抽查范围

辖区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商贸企业46家、无仓储危化品经营企业62家,抽查比例不低于30%)。

三、抽取方式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由局法规科负责该系统内检查事项清单、执法人员库、检查对象库、抽查计划库的信息录入工作,同时按照公开、公正原则,先抽取被检查对象,后抽取检查人员,做好各中队(科室)“双随机”抽查任务的创建工作。

四、检查方式及内容

采取查阅安全资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结合被检查对象的实际情况,按照《金水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的抽查内容进行检查,并填写现场检查表

五、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双随机、一公开” 是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各科室、中队要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转变工作理念,精心组织,明确工作任务,合理分工,确保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提高执法能力。在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并按期进行复查,需要立案处罚的,要及时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包括内部程序),要加强规范执法意识,促进事中、事后监管公平、有效、透明,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三)严守工作纪律。要加强沟通协调,避免重复执法。执法人员在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时,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及时报送信息。各中队(科室)在执法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执法检查情况报送收集归档。经审核后,将执法检查结果按信息发布程序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附件1:金水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2:金水区应急管理局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场检查表

附件3:金水区应急管理局无仓储危化品经营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场检查表

附件4:金水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一般检查单位(含无仓储危化品经营企业)名录库

 

20225月30日


附件1:

金水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1

对安全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号令)第四条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案情况

现场检查

2

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指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一般工贸企业等

现场检查

3

对有关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一般工贸企业等

现场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一般工贸企业等

现场检查

一般从业人员(包含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及档案记录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一般工贸企业等

现场检查 

4

对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一般工贸企业等

现场检查

5

对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设备的监督检查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一般工贸企业等

现场检查

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一般工贸企业等

现场检查

6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一般工贸企业等

现场检查

7

对危险作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9号)第四条(此条款仅适用工贸企业)

一般工贸企业

现场检查

8

对应急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法编制应急预案依法备案、组织开展演练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一般工贸企业等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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