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2-00181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2-11-22
  • 2022-11-23
  • 通告
  • 金市监〔2022〕241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六十三期)

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李殿会餐饮店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李殿会餐饮店使用的“消毒小碗”(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936239GZ抽样日期2022-08-22,商标无,规格无),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李殿会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核查处置结果警告。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李殿会餐饮店使用的消毒小碗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属《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1.7从轻等级之裁量基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与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107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未来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李殿会餐饮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整改措施如下按照相关规定按时消毒餐具,并添置与餐具数量相匹配的消毒设备。

二、中科绿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山药脆片”(秘制酱香味)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科绿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山药脆片”(秘制酱香味)(抽样单编号:XC22411104569030078生产日期:2022-07-20,商标:/,规格型号:30克/袋),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查处置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中科绿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时发现被抽检单位不在注册地经营。

核查处置结果:中止调查。当事人中科绿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山药脆片”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中止调查。

三、郑州市金水区源珍鲜猪肚鸡餐馆使用的“汤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源珍鲜猪肚鸡餐馆使用的“汤碗”(抽样日期∶2022-08-25,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936458),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源珍鲜猪肚鸡餐馆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无异议,不提出复检。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金水区源珍鲜猪肚鸡餐馆使用的“汤碗”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503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通知并确认不合格信息后,及时查找原因,立即做出以下整改措施

1、强化第一责任人店长的负责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的管理和监督。2、彻底排除并进一步清洗所有餐具。2022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该店已整改到位。

四、郑州市金水区韩艳档蒸羊肉汤馆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韩艳档蒸羊肉汤馆使用的“筷子”(抽样日期∶2022-08-25,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936407),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韩艳档蒸羊肉汤馆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无异议,不提出复检。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金水区韩艳档蒸羊肉汤馆使用的“筷子”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503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通知并确认不合格信息后,及时查找原因,立即做出以下整改措施:1、强化第一责任人店长的负责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餐具的管理监督。2、彻底排除所有筷子,进一步清洗和消毒。3、加强洗碗间的管理制度,从源头找问题,增设保洁消毒柜。2022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该店已整改到位。

五、郑州市金水区飞与鹏中式快餐店使用的“麻辣烫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飞与鹏中式快餐店使用的“麻辣烫碗”(抽样日期∶2022-08-23,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936317),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飞与鹏中式快餐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无异议,不提出复检。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金水区飞与鹏中式快餐店使用的“麻辣烫碗”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503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通知并确认不合格信息后,及时查找原因,立即做出以下整改措施∶1、积极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学习消毒知识,严格落实到日常经营中。2、每天及时清洗消毒餐具,保障消毒时间,消除食品安全隐患。3、增设消毒柜,消毒后妥善保存,确保消毒工作全面完成。2022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该店已整改到位。

六、郑州建材永恒尚景苑晶晶小吃店使用的“米饭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建材永恒尚景苑晶晶小吃店使用的“米饭碗”(抽样日期∶2022-08-25,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936443),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建材永恒尚景苑晶晶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无异议,不提出复检。

经立案调查,郑州建材永恒尚景苑晶晶小吃店用的“米饭碗”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503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通知并确认不合格信息后,及时查找原因,立即做出以下整改措施:1、积极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学习消毒知识,严格落实到日常经营中。2、每天及时清洗消毒餐具,保证消毒时间,消除食品安全隐患。2022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该店已整改到位。

七、郑州穆本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穆本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抽样日期:2022-08-22抽样单编号: XC22410105464037502),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杨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穆本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郑州穆本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郑州穆本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5月24日,因餐具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2022年6月17日下达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此次再次检验不合格属拒不整改情形。

郑州穆本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罚款5000元(金市监处罚〔20221601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穆本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餐饮具未按要求消毒,消毒不彻底。该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八、郑州市全日鲜百货便利店有限公司高皇分店销售的“手工老馒头”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百货便利店有限公司高皇分店销售的“手工老馒头”(抽样日期:2022-08-25,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55030511),经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脱氧乙酸及其钠盐(已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百货便利店有限公司高皇分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查,当事人店内经营的手工老馒头是由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统一从位于濮阳市华昌路12号的河南红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后,由总公司再统一物流配送到各个门店销售。当事人提供的物流配送单据上显示当批次检测不合格的手工老馒头在2022年8月26日物流配送到郑州市全日鲜百货便利店有限公司高皇分店共入库了5包,购进单价为2.8元/包,购进金额17.5元,出库共计4包,销售单价3.5元一包的价格购买了4包作为抽检样品使用,支付了14元,剩余1包,因该食品保质期为2天,第二天不能销售,店内人员直接撕烂、捣碎销毁了,未留存销毁凭证。该店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日常经营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至今也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后造成人身伤害的投诉。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1424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全日鲜百货便利店有限公司高皇分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发布召回公告,并提交整改报告。

2022年11月22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