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2-00183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2-12-08
  • 2022-12-09
  • 通告
  • 金市监〔2022〕247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六十五期)

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刘阿敏调味品店销售的“小白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刘阿敏调味品店销售的“小白菜”(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734735、加工日期:2022-08-30),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氟虫腈不符合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8月30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郑州市金水区刘阿敏干调店销售的“小白菜”(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734735抽样日期:2022-08-30)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13日,东风路市场监管所办案人员对该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

经立案调查,该批次小白菜为该单位2022年8月30日接到美团订单后从刘砦市场上的菜摊郑州市惠济区孙威蔬菜店购进的,共购进3公斤左右,购进价格为14元/公斤,当时该订单有其他二种蔬菜,含小白菜共给该店负责人孙威微信转账94元,有截图。该批次小白菜被抽检公司以16元/公斤的价格全部买走,销售额48元,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小白菜没有剩余。该店抽检不合格批次小白菜销售价格共计48元。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小白菜已销售完毕。2022年9月13日,我局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店立即停止从惠济区孙味蔬菜店摊位购进小白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版)》序号7.3.2“《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店经营者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我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2022年9月13日,办案人员向刘砦市场所在地主管部门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相关案件材料。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10月13日当事人向我局东风路市场监管所提交了整改报告,该店高度重视,已经更换了供货商,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会向供货商索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并保存好进货票据,并加强食品法律法规的学习。

二、郑州市金水区游惠苑餐饮坊使用的“啤酒杯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游惠苑餐饮坊使用的“啤酒杯子”(抽样日期2022-8-24,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936353),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游惠苑餐饮坊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无异议,不提出复检。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金水区游惠苑餐饮坊使用的“啤酒杯子”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通知并确认不合格信息后,及时查找原因,立即做出以下整改措施:

1、强化第一责任人店长的负责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的管理和监督。2、组织人员对所有餐具进行彻底排除,进一步清洗和消毒。3、餐具的清洗消毒管理工作安排人员对保洁消毒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2022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该店已整改到位。

三、河南曹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的“圆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曹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的“圆盘”(抽样日期2021-08-22,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4037570),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河南曹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经现场检查,该单位不在注册地经营,无法送达,现场社区工作人员陪同见证。

2022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该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之规定,已对此案中止调查。

四、郑州市金水区农家粮油店销售的“上海青”抽检不合格。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农家粮油店销售的“上海青”(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734838抽样日期:2022-09-01),其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东风路市场监管所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农家粮油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该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到达现场以后未发现郑州市金水区农家粮油店,该地址经营商户为郑州腾初商贸有限公司,未能送达《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未能找到该店铺,无法与负责人取得联系,中止调查。

五、郑州市大加和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豆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大加和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豆腐”(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735571、抽样日期:2022-09-12),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大加和贸易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电子版)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大加和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因郑州市大加和贸易有限公司能够提供“豆腐”的经销商郑州市惠济区恒鲜豆腐批发商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货清单,以及“豆腐”的《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综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郑州市大加和贸易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09053号)。该案件执法人员与抽样单编号为XC22410105463735570的案件并案处理。

我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9月26日,郑州市大加和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局丰产路市场监管所递交了此次抽检销售的“豆腐”不合格整改报告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建立好进货台账,索证索票要齐全,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六、郑州市大加和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香酥小麻花(香葱味)”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大加和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香酥小麻花(香葱味)”(香葱味)”(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735570、生产日期: 2022-04-22、商标:/、规格型号:450g/袋),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大加和贸易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电子版)和《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该产品标称生产企业临沂宗旺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复检申请,因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封控等原因,复检机构无法复检,且因复检备份样品已超过保质期,不具备复检条件,故不予复检。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大加和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香酥小麻花(香葱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因郑州市大加和贸易有限公司能够提供“香酥小麻花(香葱味)”的供货商郑州市管城区金英食品商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河南郑州金英休闲食品销售单和“香酥小麻花(香葱味)”的《出厂检验报告单》等相关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综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郑州市大加和贸易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09053号)。该案件执法人员与抽样单编号为XC22410105463735571的案件并案处理。

我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9月26日,郑州市大加和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局丰产路市场监管所递交了此次抽检销售的“香酥小麻花(香葱味)”不合格整改报告: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建立好进货台账,索证索票要齐全,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七、郑州市金水区外婆印象小吃店销售的“豆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外婆印象小吃店销售的“豆腐”(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735552、抽样日期:2022-09-12),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豆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外婆印象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电子版)和《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金水区外婆印象小吃店销售不合格“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因郑州市金水区外婆印象小吃店能够提供“豆腐”的经销商河南金汇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货清单、河南金汇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采购声明,双方交易付款记录相关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综合本案事实,建议对郑州市金水区外婆印象小吃店免予行政处罚。

我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郑州市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9月27日,郑州市金水区外婆印象小吃店向我局丰产路市场监管所递交了此次抽检销售的“豆腐”不合格整改报告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建立好进货台账,索证索票要齐全,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2022年12月8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