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2-00185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2-12-14
  • 2022-12-15
  • 通告
  • 金市监〔2022〕259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六十八期)

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黄河路二店销售的“手工老面馒头”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黄河路二店销售的“手工老面馒头”(商标:/、规格型号:450g/袋、生产日期:2022-09-02、质量等级:/、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734915),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黄河路二店送达《检验报告》(电子版)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黄河路二店销售不合格“手工老面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因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黄河路二店能够提供“手工老面馒头”的经销商河南红磨坊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货清单,以及“手工老面馒头”的《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综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黄河路二店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09051号)。

我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9月26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黄河路二店向我局丰产路市场监管所递交了此次抽检销售的“手工老面馒头”不合格整改报告∶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建立好进货台账,索证索票要齐全,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二、郑州市金水区康膳餐饮店使用的“圆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康膳餐饮店使用的“圆盘”(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735370、加工日期:2022-09-10),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C22410105463735370)关于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89号清华紫光园8号楼101的郑州市金水区康膳餐饮店的“圆盘”,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该单位在2022年9月10日被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检“圆盘”,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于2022年9月27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测报告。郑州市金水区康膳餐饮店门店内有消毒柜3个及消毒记录,

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止,未发现有使用抽检不合格餐具后出现的身体不适等症状发生。郑州市金水区康膳餐饮店法人宋叶红托该单位店长张小兵积极配合了调查,并及时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委托书、《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自查报告。

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建议责令郑州市金水区康膳餐饮店责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702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出现不合格圆盘原因消毒时间不够,餐具摆放太过密集。企业整改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培训,明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关制定及工作职责。

三、郑州市金水区小拙匠火锅店的“骨碟”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小拙匠火锅店使用的“骨碟”(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735226、加工日期:202-09-08)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丰庆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小拙匠火锅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有申请复验等权利。且对被抽检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取得有《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执法人员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使用的骨碟在消毒柜内存放,消毒柜已接通电源可正常使用,现场不能出示餐具消毒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022〕17103号,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消毒柜开启且能够正常使用,消毒记录登记完整,并向我局丰庆路市场监管所提供了整改报告。

调查认定的事实:郑州市金水区小拙匠火锅店使用的“骨碟”检测出大肠菌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参照《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2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版)》7.1.7从轻等级“给予警告。”的裁量基准。拟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702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小拙匠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消毒记录未按照规定填写,不合格情况可能是消毒时间不够所造成的。该店积极配合调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并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四、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沙口二店销售的“小麦粉馒头(杠子馍)”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沙口二店销售的“小麦粉馒头(杠子馍)(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55030525、加工日期:2022-09-04),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南阳路市场监管所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当事人送达《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该店负责人履行了签字确认。执法人员随即对涉案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书写《现场笔录》。

经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店销售有抽检批次的小麦粉馒头(杠子馍)。

核查处置结果:该店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沙口二店免予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0802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南阳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要求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沙口二店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整改措施如下:进一步学习《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购食品。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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