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3-00029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3-01-29
  • 2023-01-29
  • 通告
  • 金市监〔2023〕8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一期)

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豆玲蔬菜店销售的“土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豆玲蔬菜店销售的“土姜”(抽样日期:2022-08-24,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936363),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豆玲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该店经营的“土姜”在2022年08月24日抽检时噻虫胺检测结果为不合格。郑州市金水区豆玲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土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2,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实施的行政处罚,具有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裁量等级为从轻、裁量基准为:给予警告(金市监处罚202212031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10月17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该店高度重视,对于蔬菜抽检不合格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决定采取加强按照相关要求做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等措施,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二、郑州市金水区小奎鲜果蔬超市经营的“江米果(糕点)”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小奎鲜果蔬超市经营的“江米果(糕点)”(抽样日期:2022-09-09,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735290),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小奎鲜果蔬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现场检查未发现经营有2022年9月9日销售的当批次不合格江米果,现场未发现有江米果存在。执法人员现场书写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当事人停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禁止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并启动召回方案,张贴召回通知。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单位采购记录进行查看,发现其2022年9月1日采购过江米果、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经对郑州市金水区小奎鲜果蔬超市负责人王占奎询问得知该单位采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江米果是从河南省济源市李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5箱,每箱14包共计70包,购进价格为每包3元,购进金额共210元,其中于2022年9月9日销售给了抽检公司10包,零售4包,销售单价为10元每包,销售金额共计140元,剩余56包当事人称没有销售,于2022年9日20日全部退回济源市李记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肖小华处并提供有退货清单。违法所得合计为140元。当事人现场提供有涉案产品采购记录,产品供货方资质,产品同批次出厂检验合和证明文件(检验项目均显示为合格)。

当事人于2022年9月1日采购的江米果,经检测,该批次江米果“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江米果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将所采购的涉案产品在现场检查之前全部退回,故无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江米果,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05002号)

我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郑州市金水区槐派火锅国基路店采购的“老豆腐”抽检不合格

郑州市金水区槐派火锅国基路店采购的“老豆腐”(抽样日期:2022-09-10,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735355),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槐派火锅国基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调查,被抽检单位郑州市金水区槐派火锅店,地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89号院清华紫光园9号楼1-2层103、104号,经与社区安全员吴琼一同到该地址,确认郑州市金水区槐派火锅店不在该地址经营(拍有现场图片),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同时,由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丰庆佳苑社区出具证明,国基路89号院清华紫光园9号楼1-2层103、104号已被搬空,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通过查询工商注册电话联系当事人,始终无法接通。我局已对此案件中止调查。

四、郑州市金水区齐之味火锅店使用的“米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齐之味火锅店使用的“米碗”(抽样日期2022-09-10,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735352),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齐之味火锅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17116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齐之味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针对消毒时餐具放置密集、餐具消毒温度未达到要求的问题已作出整改措施,达到一洗二清三消毒的要求。

2023129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