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3-00032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3-01-31
  • 2023-01-31
  • 通告
  • 金市监〔2023〕14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七期)

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世纪先锋学校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世纪先锋学校消毒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839093加工日期:2022-09-23),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世纪先锋学校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世纪先锋学校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校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022)14130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当罚202214079号),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世纪先锋学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餐饮具在清洗过程中,冲洗不充分不彻底,未按要求摆放,达不到消毒效果。

该校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采取了以下措施:

1、增加两个冲洗池,提高餐具清洗的空间;2、加强清洗人员食品卫生、消毒知识培训;3、学校之后不定期将餐具送到抽检中心进行自测。该校已经更改餐具清洗消毒方式,使碗与碗之间存在空隙能够使其接触面全方位消毒。

二、郑州市金水区吴付民蔬菜销售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吴付民蔬菜销售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464139476购进日期:2022-9-23),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吴付民蔬菜销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长豆角是当事人在中牟万邦批发市场的农户处购进的,没有留存农户的详细信息,当事人称当批次长豆角共购进40斤,销售价格3.5元/斤,销售给抽检公司4.98斤,卖给顾客15斤,自己吃了6斤,剩下的14.02斤不新鲜坏了,卖不掉全部扔掉了。本案货值金额是140元。当事人没有履行查验制度,不能够提供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该店销售抽检不合格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规定,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吴付民蔬菜销售店警告的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426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吴付民蔬菜销售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发布召回公告,并提交整改报告。

三、郑州市金水区第六幼儿园采购的“红薯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第六幼儿园采购的“红薯粉条”(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839801商标:/、规格型号:5kg±0.1kg/袋、生产日期:2022-09-01、质量等级:/)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T23587-200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11月4日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同日依法向其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其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同时对郑州市金水区第六幼儿园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粉条。

经查,2022年9月30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红薯粉条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如实登记进货查验台账,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使用的红薯粉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对该单位免予处罚(金市监不罚〔2023〕03009号)。

经核实该产品供货商为郑州市金水区文博冷鲜肉食品店,该店经营地址为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174-5号门面房,已移交丰产路市场监管所处理。经过调查,被抽检红薯粉条的生产厂家为禹州市祥运粉条厂,该厂的住所为禹州市古城镇桐树张村,超出我局管辖范围,我局已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移送至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12月27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立即停止使用被抽检当批次红薯粉条,每一批食品、食品原料都索要检验单及购进票据,不购进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类似事件发生。已经达到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目的。

四、郑州市金水区徐氏鱼虾恋火锅餐饮店使用的"盘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徐氏鱼虾恋火锅餐饮店使用的“盘子”(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224加工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徐氏鱼虾恋火锅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七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徐氏鱼虾恋火锅餐饮店向顾客提供使用未清洗干净的餐具、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罚〔2023〕0909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1213日,郑州市金水区徐氏鱼虾恋火锅餐饮店向我局国基路市场监管所交了此次餐具抽检不合格整改报告:严格按要求对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认真做好消毒记录,针对此次"盘子"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我局国基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221219日对该店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五、郑州市金水区大锅炖小吃服务店使用的“小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大锅炖小吃服务店使用的“小盘”(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204加工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大锅炖小吃服务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七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大锅炖小吃服务店向顾客提供使用未清洗干净的餐具、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罚〔2023〕0909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1213日,郑州市金水区大锅炖小吃服务店向我局丰产路市场监管所交了此次餐具抽检不合格整改报告:严格按要求对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认真做好消毒记录,针对此次"小盘"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我局丰产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221219日对该店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六、郑州市金水区巴记四个涮肉店使用的“盘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巴记四个涮肉店使用的“盘子”(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231加工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巴记四个涮肉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七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巴记四个涮肉店向顾客提供使用未清洗干净的餐具、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罚〔2023〕0909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1213日,郑州市金水区巴记四个涮肉店向我局丰产路市场监管所交了此次餐具抽检不合格整改报告:严格按要求对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认真做好消毒记录,针对此次“盘子”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我局丰产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221219日对该店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七、郑州市金水区鑫升早餐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鑫升早餐店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203加工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鑫升早餐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七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鑫升早餐店向顾客提供使用未清洗干净的餐具、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罚〔2023〕0909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1213日,郑州市金水区鑫升早餐店向我局丰产路市场监管所交了此次餐具抽检不合格整改报告:严格按要求对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认真做好消毒记录,针对此次“碗”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我局丰产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221219日对该店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八、郑州市金水区豫东来刘记全羊鲜汤烩面馆使用的“大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豫东来刘记全羊鲜汤烩面馆使用的“大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233加工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豫东来刘记全羊鲜汤烩面馆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七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豫东来刘记全羊鲜汤烩面馆向顾客提供使用未清洗干净的餐具、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罚〔2023〕0909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1213日,郑州市金水区豫东来刘记全羊鲜汤烩面馆向我局丰产路市场监管所交了此次餐具抽检不合格整改报告:严格按要求对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认真做好消毒记录,针对此次"大碗"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我局丰产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221219日对该店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2023年1月31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