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3-00033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3-01-30
  • 2023-01-30
  • 通告
  • 金市监〔2023〕12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五期)

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长礼蔬菜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长礼蔬菜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464 139128购进日期:2022-09-21),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长礼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时发现被抽检单位因未在注册地经营无法取得联系。

核查处置结果:中止调查。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长礼蔬菜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属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之规定。中止调查。

二、郑州市金水区普罗旺世幼儿园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普罗旺世幼儿园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838817加工日期:2022-09-21)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普罗旺世幼儿园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有申请复验等权利。且对被抽检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取得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执法人员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使用的餐盆在消毒柜内存放,消毒柜已接通电源可正常使用,现场不能出示餐具消毒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022】17070号,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向丰庆路市场监管所提供了整改报告。

调查认定的事实:郑州市金水区普罗旺世幼儿园使用的碗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7.1 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违法情形:具有第126条规定的情形,裁量基准给予警告。本局适用从轻的裁量标准。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建议责令郑州市金水区普罗旺世幼儿园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700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丰庆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普罗旺世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食堂餐具清洗水池分类不完善,不合格情况可能是清洗不彻底所造成的。该幼儿园积极配合调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并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郑州市金水区自然树幼儿园使用的“餐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自然树幼儿园使用的“餐盘”(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839003加工日期:2022-09-22)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丰庆路市场监管所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自然树幼儿园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有申请复验等权利。且对被抽检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取得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执法人员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使用的餐盆在消毒柜内存放,消毒柜已接通电源可正常使用,现场不能出示餐具消毒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022】17118号,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向丰庆路市场监管所提供了整改报告。

调查认定的事实:郑州市金水区自然树幼儿园使用的餐盆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7.1 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违法情形:具有第126条规定的情形,裁量基准给予警告。本局适用从轻的裁量标准。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建议责令郑州市金水区自然树幼儿园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703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丰庆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自然树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食堂水池太少,不合格情况可能是清洗不彻底所造成的。该店积极配合调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并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四、郑州市金水区区魏丽蔬菜店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魏丽蔬菜店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464139818购进日期:2022-9-26),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国基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魏丽蔬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姜是当事人在马李庄智慧市集小摊处购进的,没有留存小摊的详细信息,当事人称当批次不合格的姜共购进15斤,购进价格4.5元一斤,销售价5元一斤,销售给抽检公司4.1斤,剩余10.9斤全部卖给顾客了。本案货值金额是75元。当事人没有履行查验制度,不能够提供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该店销售抽检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规定,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魏丽蔬菜店警告的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4269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魏丽蔬菜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发布召回公告,并提交整改报告。

五、郑州市金水区国瑞幼儿园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国瑞幼儿园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838968加工日期:2022-09-22)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食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丰庆路市场监管所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国瑞幼儿园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有申请复验等权利。且对被抽检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取得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该单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建议责令郑州市金水区国瑞幼儿园责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702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国瑞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在消洗消毒餐具过程中消毒时间过短,餐具摆放过集中,中心温度达未达到要求,导致餐具上大肠杆菌超标。郑州市金水区国瑞幼儿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枳极整改:一清二洗三消毒,并实行员工相互监督制度,同时对员工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员工在消毒环节一定要做好消毒,并且在消毒环节延长消毒时间,熟练掌握一清二洗三消毒,做好消毒记录。

六、郑州市金水区育龙幼儿园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育龙幼儿园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839121加工日期:2022-09-23)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丰庆路市场监管所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育龙幼儿园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有申请复验等权利。且对被抽检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幼儿园使用的碗在消毒柜内存放,消毒柜已接通电源,现场能出示餐饮具消毒记录、洗涤用品的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经调查,抽检当批次碗是2022年9月23日郑州市金水区育龙幼儿园自己进行清洗消毒的,消毒柜可正常接通电源使用,现场能出示餐饮具消毒记录、洗涤用品的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幼儿园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022】17120号,责令该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调查认定的事实:郑州市金水区育龙幼儿园2022年9月23日使用的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适用从轻裁量等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1.7具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从轻等级“给予警告。”的裁量基准。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1.7具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从轻等级“给予警告。”的裁量基准。结合本案上述事实,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703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育龙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消毒柜可正常接通电源使用,现场能出示餐饮具消毒记录、洗涤用品的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郑州市金水区育龙幼儿园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1、严格按照清洗流程冲洗干净,高温消毒达到30分钟以上,放入保洁柜备用;2、对消毒柜做彻底清洁,检查消毒灯管,及时更换;3、消毒时餐具摆放保持一定距离,确保全方位消毒。

七、中共河南省委机关幼儿园采购的“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共河南省委机关幼儿园采购的“香蕉”(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163839708抽样日期:2022-09-22)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11月1日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同日依法向中共河南省委机关幼儿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2410163839708)和《检验报告》(No:NCP22410100163839708),告知其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同时对中共河南省委机关幼儿园现场检查。

经查,2022年9月29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香蕉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如实登记进货查验记录,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厦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使用的香蕉吡虫啉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对该单位免予处罚(金市监不罚〔202303008号)。

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供货商为郑州市金水区美君蔬菜店,经过调查,美君蔬菜店因其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食品来源,无法继续追溯,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已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2022年12月15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立即停止使用当此次香蕉,每一批食品原料都索要检验单及购进票据,不购进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杜绝类似事件发生。已经达到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目的。

八、郑州丝路巴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汤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丝路巴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餐(饮)具“汤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225加工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丝路巴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丝路巴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从轻行政处罚裁量等级,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1.7从轻等级“给予警告。”的裁量基准。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900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12月14日,郑州丝路巴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具丰产路市场监管所交了此次餐具抽检不合格整改报告:严格按要求对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认真做好消毒记录,针对此次“碗”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我局丰产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 月16日对该店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九、河南新华印刷集团有限公司幼儿园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新华印刷集团有限公司幼儿园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839726加工日期:2022-09-29)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经八路市场监管所依法向河南新华印刷集团有限公司幼儿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同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其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存在餐(饮)具的消毒柜正常启用,餐(饮)具是用洁精清洗、冲洗,擦干后放置于消毒柜消毒后使用;经核查,当事人2022年9月29日使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调查中,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已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金市监处罚〔2023〕0300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认真查找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按照清洗、消毒流程对园内员工进行培训,更换了清洗剂和洗消规章,重新维修了消毒柜,并在冲洗餐具时延长冲洗时间,保证流水多冲,在清洗后严格按照消毒流程进行消毒。该园积极配合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十、国营郑州纺织机械厂幼儿园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营郑州纺织机械厂幼儿园使用的碗(加工日期:2022-09-30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839887),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国营郑州纺织机械厂幼儿园电子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要求国营郑州纺织机械厂幼儿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803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12月8日现场检查,国营郑州纺织机械厂幼儿园针对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为:规范清洗消毒流程,餐具清洗到位,定时消毒,做好消毒记录。以后加强管理。我局当日验收合格。

2023年1月30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