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3-00034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3-01-31
  • 2023-01-31
  • 通告
  • 金市监〔2023〕13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六期)

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品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品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子”(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230抽样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品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电子版)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河南品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顾客提供使用未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906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12月13日,河南品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管所交了此次餐具抽检不合格整改报告:严格按要求对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认真做好消毒记录,针对此次"盘子"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我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9日对该店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二、郑州市金水区紫薇苑幼儿园使用的“勺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紫薇苑幼儿园使用的“勺子”(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838849加工日期:2022-09-21)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紫薇苑幼儿园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有申请异议等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金水区紫薇苑幼儿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勺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参照《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2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7.1.7从轻等级“给予警告。”的裁量基准。拟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703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紫薇苑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使用的勺子在消毒柜内存放,消毒柜已接通电源可正常使用,消毒时间已达到45分钟,现场能出示餐饮具消毒记录,郑州市金水区紫薇苑幼儿园积极配合,排查整改。

三、郑州黄记煌己卯餐厅(有限合伙)使用的“小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黄记煌己卯餐厅(有限合伙)使用的“小盘”(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205抽样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黄记煌己卯餐厅(有限合伙)送达《检验报告》(电子版)、《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黄记煌己卯餐厅(有限合伙)向顾客提供使用未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906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12月13日,郑州黄记煌已卵餐厅(有限合伙)向我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管所交了此次餐具抽检不合格整改报告:严格按要求对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认真做好消毒记录,针对此次“小盘”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我局丰产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9日对该店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四、郑州市金水区济善幼儿园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6日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郑州市金水区济善幼儿园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839264加工日期:2022-09-26)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 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经八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到郑州市金水区济善幼儿园依法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同时对该园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其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有申请异议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一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存在餐(饮)具的消毒柜正常启用,餐(饮)具是用洗洁精清洗、冲洗,擦干后放置于消毒柜消毒后使用;经核查,当事人2022年9月26日使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已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金市监处罚〔202303006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认真查找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按照清洗、消毒流程对园内员工进行培训,更换了清洗剂和洗消规章,重新维修了消毒柜,并在冲洗餐具时延长冲洗时间,保证流水多冲,在清洗后严格按照消毒流程进行消毒。该园积极配合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五、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幼儿园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8日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幼儿园使用的餐具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839611加工日期:2022-09-28)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经八路市场监管所于2022年11月1日向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幼儿园依法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同时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其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

经查,该单位的消毒柜正常使用,消毒记录登记完整,餐(饮)具是用洗洁精清洗、冲洗,擦干后放置于消毒柜消毒后使用。经核查,当事人2022年9月28日使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调查中,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已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0301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认真查找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按照清洗、消毒流程对单位员工进行培训,更换了消毒柜,并在冲洗餐具时延长冲洗时间,增加冲洗次数,保证流水多冲,在清洗后严格按照消毒流程进行消毒。该单位积极配合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六、郑州臻味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臻味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盘”(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206加工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臻味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电子版)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臻味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顾客提供使用未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906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12月13日,郑州臻味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丰产路市场监管所交了此次餐具抽检不合格整改报告:严格按要求对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认真做好消毒记录,针对此次“小盘”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我局丰产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9日对该店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七、郑州市金水区庆泓幼儿园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庆泓幼儿园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838762加工日期:2022-09-21)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丰庆路市场监管所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庆泓幼儿园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有申请复验等权利。且对被抽检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取得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执法人员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使用的餐盆在消毒柜内存放,消毒柜已接通电源可正常使用,现场不能出示餐具消毒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 022】17069号,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向我局丰庆路市场监管所提供了整改报告。

调查认定的事实:郑州市金水区庆泓幼儿园使用的碗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7.1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违法情形:具有第126条规定的情形,裁量基准给予警告。本局适用从轻的裁量标准。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建议责令郑州市金水区庆泓幼儿园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7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丰庆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庆泓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食堂餐具清洗水池分类不完善,不合格情况可能是清洗不彻底所造成的。该幼儿园积极配合调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并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八、郑州市金水区益嘉人熟食店销售的“水煮花生”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益嘉人熟食店自制的“水煮花生”(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7126生产日期:2022-11-15),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益嘉人熟食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金水区益嘉人熟食店销售不合格“水煮花生”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郑州市金水区益嘉人熟食店能够提供“水煮花生”的经销商河南钰明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清单等相关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综合本案事实,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益嘉人熟食店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09062号)。

我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北林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2022年12月7日,郑州市金水区益嘉人熟食店向我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管所递交了此次抽检销售的“水煮花生”不合格整改报告: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建立好进货台账,索证索票要齐全,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九、郑州师范学院附属小学食堂采购的“腐竹”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师范学院附属小学食堂采购的“腐竹”(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839694生产日期:2022-09-10),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Q/HMS0001S-2020《腐竹、豆油皮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杜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师范学院附属小学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该产品标称生产者河南美德恩食品有限公司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12月7日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因该公司申请提出的时间已逾期,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提出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2年9月29日购进的腐竹是从郑微信小程序莲菜网采购的,共购进2袋,2kg/袋,43.1元/袋,当事人提供了购进票据,购进价格为86.2元,故货值金额为86.2元。该批次腐竹卖给抽检公司一袋共40元,故违法所得为40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信息。”的规定。

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腐竹购进票据、检测报告合格证、进货台账、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腐竹购进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腐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师范学院附属小学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07001号)。

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追踪溯源,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上游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对问题原因进行排查,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措施为:购进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经营活动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十、郑州市金水区福瑞特幼儿园使用“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福瑞特幼儿园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839518加工日期:2022-09-28),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福瑞特幼儿园送达《检验报告》(电子版)、《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郑州市金水区福瑞特幼儿园使用的餐(饮)具清洗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该店适用“从轻”裁量等级;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1.7《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栽量标准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中的“从轻”等级“具有第126条规定的情形。给予警告”的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建议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金市监处罚〔20230300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幼儿园接到所用餐饮具抽检不合格通知后,积极查找原因,制定清洗消毒流程对负责清洗消毒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洗消程序,并规定每天消毒流程及时间,要求专人负责并登记,保证餐具清洗后及时进行消毒,并不定期对工作人员清洗消毒流程、时间及记录进行检查,坚决杜绝因清洗消毒不合格事件。

2023年1月31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