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八期)
现将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明宇臊子面馆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明宇臊子面馆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3048669加工日期:2022-12-14),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环酸钠计)及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明宇臊子面馆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无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3048669抽样日期:2022-12-14),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及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
核查处置结果:处罚。已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使用未清洗、消毒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与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3〕262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明宇臊子面馆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该店已对此作出整改。
二、郑州市金水区陈姚餐饮店使用的“胡辣汤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陈姚餐饮店使用的“胡辣汤碗”(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3048807抽样日期:2022-12-15),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陈姚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无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胡辣汤碗”(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3048807抽样日期:22022-12-15),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
核查处置结果:处罚。已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使用未清洗、消毒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与其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262002)。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陈姚餐饮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该店已对此作出整改。
三、郑州市金水区热煲猪肚鸡餐饮正弘城店使用的“盘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热堡猪肚鸡餐饮正弘城店 使用的“盘子”(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3048142抽样日期:2022-12-12),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热煲猪肚鸡餐饮正弘城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无异议。
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热煲猪肚鸡餐饮正弘城店(被抽样单位名称)使用的“盘子”(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3048142抽样日期:2022-12-12商标:/规格:/),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
核查处置结果:处罚。已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未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与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3〕265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热煲猪肚鸡餐饮正弘城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该单位进行整改落实,该店已对此作出整改。
四、郑州市金水区节节刀削面馆使用的“小碟”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节节刀削面馆使用的“小碟”(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3048946加工日期:2022-12-16),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3年1月5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节节刀削面馆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节节刀削面馆使用餐具小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做出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261007号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停止了使用不合格餐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节节刀削面馆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当事人根据抽检情况及时提出了整改报告,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五、郑州市炉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炉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自号:SC22410000443048157抽样日期:2022-12-12商标:/规格:/),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炉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无异议。
经调查,郑州市炉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生产、销售、自制、采购、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3048142抽样日期:2022-12-12商标:/规格:/),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
核查处置结果:处罚。已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未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与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3〕2650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炉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该单位进行整改落实,该店已对此作出整改。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