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十期)
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鑫玉菜摊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鑫玉菜摊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464140274抽样日期:2022-10-09),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塞虫胺项目不符合C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鑫玉菜摊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姜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经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说明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适用“从轻”裁量等级。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鑫玉菜摊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803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发后,当事人进一步学习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相关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2023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复查,结果合格。
二、郑州市金水区若汐烩面馆采购的“腐竹”抽检不合格。(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若汐烩面馆采购的“腐竹”(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5696(产品名称:腐竹、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06-12、质量等级:/)),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若汐烩面馆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腐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1.6的规定,适用“从轻”的裁量基准。综合本案事实,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若汐烩面馆以下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8033号):1、没收违法所得104元;2、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10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要求郑州市金水区若汐烩面馆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整改措施如下:进一步学习《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购食品原料。
三、郑州市金水区明珠小城幼儿园采购的“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明珠小城幼儿园采购的“香蕉”(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463839274抽样日期:2022-09-26),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明珠小城幼儿园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餐饮服务食品采购记录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明珠小城幼儿园免予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0804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发后,当事人进一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购食品,2023年1月 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复查,结果合格。
四、郑州市金水区小水滴海鲜店经销的“梭子蟹”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小水滴海鲜店经销的“梭子蟹”(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163743540抽样日期:2022-11-14),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镉(以Cd)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小水滴海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销不合格食品“梭子蟹”是在2022年11月14日连云港徐哥商贸有限公司配送的,一共购进了 6.25kg,价格为95元/kg。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经网络抽检购买了5.3kg,剩余0.95kg,商家称因死掉了就扔了。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小水滴海鲜店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因郑州市金水区小水滴海鲜店能够提供供货商连云港徐哥商贸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决定给其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09060号。该案件与样品名称为“韭菜”抽样单编号为NCP22410100440236671的案件进行并案处理。
我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12月5日,郑州市金水区小水滴海鲜店向我局丰产路市场监管所交了此次抽检经销的“梭子蟹”不合格整改报告,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建立好进货台账,索证索票要齐全,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五、郑州市金水区小水滴海鲜店经销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小水滴海鲜店经销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440236671抽样日期:2022-11-1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小水滴海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销不合格食品是在2022年11月 12日在郑州市金水区周建仓蔬菜店购进的,一共购进了 .25kg,价格为11.92元/kg。第三方检测公司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经网络抽检全部买走检测。
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小水滴海鲜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因郑州市金水区小水滴海鲜店能够提供供货商郑州市金水区周建仓蔬菜店的《营业执照》、销货清单,相关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决定给其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09060号。该案件与样品名称为“梭子蟹”抽样单编号为NCP22410100163743540的案件进行并案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12月5日,郑州市金水区小水滴海鲜店向我所交了此次抽检经销的“韭菜”不合格整改报告,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建立好进货台账,索证索票要齐全,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六、郑州市金水区怡景苑幼儿园消毒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怡景苑幼儿园消毒的“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839383抽样日期:2022-09-27),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怡景苑幼儿园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说明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适用“从轻”裁量等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1.7裁量等级为“从轻”,违法情形为“具有第126条规定的情形。”,裁量基准为“给予警告。”,综合本案事实,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怡景苑幼儿园警告(金市监处罚〔2022〕0805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发后,当事人进一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2023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复查,结果合格。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