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十一期)
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地利生鲜黄河路店采购的“生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地利生鲜黄河路店采购的“生姜”(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163743059抽样日期:2022-11-10),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地利生鲜黄河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生姜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说明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适用“从轻”裁量等级。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2裁量等级为“从轻”,违法情形为“具有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栽量基准为“给予警告。”综合本案事实,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地利生鲜黄河路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803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发后,当事人进一步学习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相关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2023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复查,结果合格。
二、郑州汕锦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长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汕锦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长盘”(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5913抽样日期:2022-10-13),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汕锦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说明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认定为从轻的等级,适用从轻的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1.7违法情形为“具有第126条规定的情形。”,裁量基准为“给予警告。”综合本案事实,决定给予郑州汕锦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警告(金市监处罚〔2022〕0803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发后,当事人进一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具消毒知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使用餐饮具,2022年12月2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检查,结果合格。
三、郑州市金水区永光菜摊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永光菜摊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464140202抽样日期:2022-10-08),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永光菜摊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韭菜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说明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适用"从轻"裁量等级。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永光菜摊警告(金市监处罚〔2022〕0803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发后,当事人进一步学习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相关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2023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复查,结果合格。
四、郑州市金水区油化创新幼儿园消毒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油化创新幼儿园消毒的“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839173抽样日期:2022-09-26),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油化创新幼儿园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说明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适用“从轻”裁量等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1.7裁量等级为“从轻”,违法情形为“具有第126条规定的情形。”,裁量基准为“给予警告。”,综合本案事实,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油化创新幼儿园警告(金市监处罚〔2022〕0805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发后,当事人进一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2023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复查,结果合格。
五、郑州市金水区梁士振蔬菜店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梁士振蔬菜店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440236685 抽样日期:2022-11-1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11月30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2022年12月5日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梁士振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的不合格食品“韭菜”共购进15斤,每斤3.3元,共49.5元。当天韭菜售价在4元/斤,共卖6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凭证,未留存抽检批次的进货票据凭证,已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核查处置结果:警告。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梁士振蔬菜店销售的韭菜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属《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101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未来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梁士振蔬菜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整改措施如下: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六、郑州市金水区吴建伟冻品店销售的“生粉(马铃薯淀粉)(分装)”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吴建伟冻品店经营的生粉(马铃薯淀粉)(分装),抽样日期:2022年10月11日,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4140501),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吴建伟冻品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生粉(马铃薯淀粉)(分装)共购进20袋,用于样品抽检销售10袋,销售价为3元/袋,剩余10袋因包装漏气全部扔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要求郑州市金水区吴建伟冻品店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8034号)。
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12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见被抽检产品的销售,该店现场提供被抽检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已当场验收,验收合格。
七、郑州市金水区伊果鲜水果店销售的"黄彩椒(甜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伊果鲜水果店销售的"黄彩椒(甜椒)"(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440236569抽样日期:2022-11-11 ),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11月30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2022年12月5日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伊果鲜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的不合格食品“黄彩椒”共购进黄彩椒4斤多,共62元。当天黄彩椒共售出2.12公斤,每公斤35.27元,共74.77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凭证,未留存抽检批次的进货票据凭证,已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核查处置结果:警告。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伊果鲜水果店销售的黄彩椒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属《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与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102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未来说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伊果鲜水果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整改措施如下: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