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杏林超市销售的爆浆软麻花(酸奶味面包)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杏林超市销售的爆浆软麻花(酸奶味面包)(产品名称:爆浆软麻花(酸奶味面包)、商标:非爱不可+字母+图形、规格型号:180克/袋、生产日期:2022-09-09、质量等级:/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4139784),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群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杏林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现场检查该店无抽检同批次的爆浆软麻花(酸奶味面包)。经查,该店抽检批次的爆浆软麻花(酸奶味面包)一共购进一提(共计三盒),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事情发生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消除不良影响,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能够提供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及检测报告。
核查处置结果: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爆浆软麻花(酸奶味面包)菌群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标准要求的行为,属于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金市监不罚〔2023〕11022号)。
我局未来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湖,已向郑州市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能够提供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及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能是生产环节出现问题。
二、郑州市金水区海之鲜海鲜店销售的“鲜活梭子蟹(海水蟹)”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海之鲜海鲜店销售的“鲜活梭子蟹(海水蟹)”(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440236724抽样日期:2022-11-1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11月30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2022年12月5日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海之鲜海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鲜活梭子蟹(海水蟹)”共购进2.4公斤,每公斤95元,共计228元,全部抽检,无剩余。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凭证,未留存抽检批次的进货票据凭证,已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核查处置结果:警告。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海之鲜海鲜店销售的鲜活梭子蟹(海水蟹)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属《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102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未来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海之鲜海鲜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整改措施如下:经营过程中认真、切实的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按照要求留存好相关票据和资料,并定期在店内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工作,将食品安全落实到位。
三、郑州市金水区海迪日用百货商行经营的“新鲜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监督抽检该店经营的“新鲜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440237166抽样日期:2022-11-16),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12月1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经八路市场监管所于2022 年12月2日到郑州市金水区海迪日用百货商行现场检查,同时依法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CCICCJ2211422),告知其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2022年11月16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新鲜韭菜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结合本案事实,我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韭菜未查验保存供货商资质、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无法进行溯源。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已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0300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12月29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立即停止经营当批次韭菜,每一批食品、食品原料等产品都索要并留存检验单及购进票据,查验供货商资质,不购进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杜绝类似事件发生。已经达到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目的。
四、郑州市金水区铃璨蔬菜水果店销售使用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铃璨蔬菜水果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440236519抽样日期:2022-11-11),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12月1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2022年12月1日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铃璨蔬菜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我局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的不合格食品“长豆角”共2.09kg,共29.26元。该批长豆角当日售完,售价8.8元/斤,共计售出36.78元,违法所得共计36.78元,无法提供该批次长豆角的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
核查处置结果:罚款5000元。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铃璨蔬菜水果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属《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1013号):警告;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未来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铃璨蔬菜水果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整改措施如下: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郑州原之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碟子”被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原之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碟子”(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194抽样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未来路市场监管所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该店负责人履行了签字确认。执法人员随即对涉案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书写《现场检查笔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
经调查:现场检查该店消毒柜能正常使用,水池数量符合要求,但消毒餐具的时间不够,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清洗餐具时有消毒意识,消毒柜能够正常使用,但对于消毒知识掌握不足。
核查处置结果: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就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100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未来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要求该店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并要求该店进行整改落实。
六、郑州喜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烩面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1日委托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对郑州喜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烩面碗”(抽样日期:2022-10-11、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5672)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群项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经八路市场监管所到郑州喜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依法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同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其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存在餐(饮)具的消毒柜正常启用,餐(饮)具是用洗洁精清洗、冲洗,擦干后放置于消毒柜消毒后使用;
经核查,当事人2022年10月11日使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
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调查中,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已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03003号):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认真查找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按照清洗、消毒流程对店内员工进行培训,更换了清洗剂和消毒柜,并在冲洗餐具时延长冲洗时间,保证流水多冲,在清洗后严格按照消毒流程进行消毒。该店积极配合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