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巨保茄汁面馆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郑州市金水区巨保茄汁面馆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161加工日期:2022-12-01)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未来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该店负责人履行了签字确认。执法人员随即对涉案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书写《现场检查笔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
经调查,现场检查该店消毒柜能正常使用,水池数量符合要求,但消毒餐具的时间不够,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清洗餐具时有消毒意识,消毒柜能够正常使用,但对于消毒知识掌握不足。
核查处置结果:该店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小作坊、小经营
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1.7 从轻等级之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1007 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监督所执法人员要求该店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并要求该店进行整改落实。加强对餐具的消毒、清洗,规范操作,确保消毒时间,及温度符合要求,该店已整改到位,已核查验收合格。
二、河南寻味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子”抽检不合格。
河南寻味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子”(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151加工日期:2022年12月1日),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2月8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2022年12月9日依法向河南寻味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核查处置结果:警告。当事人河南寻味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子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1008 号)。
原因排查:经查河南寻味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子大肠菌群超标原因为清洗消毒不彻底。
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未来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要求河南寻味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整改措施如下:对员工进行培训,按照规定彻底清洗消毒餐饮具。
三、郑州市金水区广顺兴餐馆英协路店使用的“碟子”被抽检不合格。
郑州市金水区广顺兴餐馆英协路店使用的“碟子”(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237加工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未来路市场监管所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该店负责人履行了签字确认。执法人员随即对涉案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书写《现场检查笔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
经调查,现场检查该店消毒柜能正常使用,水池数量符合要求,但消毒餐具的时间不够,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清洗餐具时有消毒意识,消毒柜能够正常使用,但对于消毒知识掌握不足。
核查处置结果: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
使用前就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1005号)。
我所执法人员要求该店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并要求该店进行整改落实。加强对餐具的消毒、清洗,规范操作,确保消毒时间,及温度符合要求,该店已整改到位,已核查验收合格。
四、郑州市金水区小小河边鱼餐饮服务店使用的“圆底碗”抽检不合格。
郑州市金水区小小河边鱼餐饮服务店使用的“圆底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193加工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2月8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2022年12月9日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小小河边鱼餐饮服务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小小河边鱼餐饮服务店使用的圆底碗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1003 号)。
原因排查: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小小河边鱼餐饮服务店使用的圆底碗大肠菌群超标原因为清洗消毒不彻底。
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未来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要求郑州市金水区小小河边鱼餐饮服务店对店内餐饮具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整改措施如下:对员工进行培训,彻底清洗消毒餐饮具。
五、郑州市金水区威思顿幼儿园使用的“腐竹”抽检不合格。
郑州市金水区威思顿幼儿园使用的“腐竹”(产品名称:腐竹、商标:赛尔福、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2-08-01、质量等级:/、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839178),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其中蛋白质项目不符合Q/XZS 0001S-2020《许昌中禾ABD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腐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丰庆路市场监管所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威思顿幼儿园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有申请复验等权利。执法人员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抽检当批次腐竹已使用完毕。
2022年12月8日该产品标称生产厂家许昌中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申请,对本次抽检监测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我局收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4日做出的《关于对许昌中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异议情况的复函》,对该公司提出的样品真实性异议予以认可。
经调查,抽检当批次腐竹是2022年9月25日从郑州市金水区喻俊霞粮油店购进的,共购进了一提,一提共5包(非定量包装),购进金额共计130元。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测3kg,销售价格为25元/kg,共计75元。其他剩余腐竹该(单位)食堂已全部使用,货值金额共计130元,违法所得75元。提供有销货清单,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腐竹生产厂家许昌中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和腐竹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我局已将许昌中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产品腐竹的违法线索移送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的裁量基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批次腐竹蛋白质项目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批次腐竹蛋白质项目不合格。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的裁量基准。结合本案上述事实,决定处罚如下:免予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17032号)。
我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郑州市金水区威思顿幼儿园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并且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该单位为餐饮加工环节,不会对产品蛋白质含量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