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白向见牛肉胡辣汤店销售的“五香油馍头”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白向见牛肉胡辣汤店销售的“五香油馍头”,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白向见牛肉胡辣汤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无异议。经调查,金水区白向见牛肉胡辣汤店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五香油馍头”当事人当天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的“五香油馍头”5斤,以每斤7.5元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7.5元。抽检公司共买走3份,共计18元。当事人已对此作出整改。
郑州市金水区白向见牛肉胡辣汤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白向见牛肉胡辣汤店以下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26007号):1.给予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白向见牛肉胡辣汤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022】264003号、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落实。该店已于2022年12月26日整改到位,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30组织验收合格。
二、郑州市金水区刘秋芝生鲜店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刘秋芝生鲜店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3044731购进日期:2022-12-15,。经河南省食品研究院抽样检验,阿维菌素、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刘秋芝生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无异议。经调查,金水区刘秋芝生鲜店经营的不合格批次“韭菜”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的“韭菜”3kg,购进价格为13元/kg,共计39元。抽检公司共买走3kg,共计39元。当事人已对此作出整改。
郑州市金水区刘秋芝生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刘秋芝生鲜店以下行政处罚(金市监处〔2023〕26006):1.给于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刘秋芝生鲜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022】26400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2】264002号,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落实。该店已于2022年12月27日整改到位,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30组织验收合格。
三、郑州市金水区怪小二餐饮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怪小二餐饮店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3047879加工日期:2022-10-10),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3年1月4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怪小二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等无异议。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264001号),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怪小二餐饮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四、郑州联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水杯”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联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水杯”(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3047888加工日期:2022-12-10),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3年1月5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联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场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使用抽检不合格的“水杯”加工日期:2022-12-10,餐具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已对此做出整改。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166001号),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联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五、郑州市金水区滋满味餐饮店使用的“盘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滋满味餐饮店使用的“盘子”(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3047884抽样日期:2022-12-10),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3年1月5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滋满味餐饮店现场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使用抽检不合格的“盘子”加工日期:2022-12-10,餐具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已对此做出整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166002号),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滋满味餐饮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井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六、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经三路店销售的“香蕉”和“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经三路店销售的“香蕉”(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42741抽样日期:2022-11-21),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时,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经三路店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42741抽样日期:2022-11-21),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经三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复检。
经立案调查,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经三路店经营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香蕉”和“韭菜”的供货商为郑州市二七区晓晓水果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香蕉”40斤一共销售40斤;“韭菜”15斤,销售15斤。核查处置结果:免予处罚。当事人购进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金市监不罚〔2023〕262002号)。
经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立即整改落实,该公司已对此作出整改:在商场发布产品召回公告,我局亦核实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