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3-00053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3-04-10
  • 2023-04-10
  • 通告
  • 金市监〔2023〕51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十八期)

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金水区牛三鸿潮汕记火锅店使用的“碟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金水区牛三鸿潮汕记火锅店使用的“碟子”(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191加工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金水区牛三鸿潮汕记火锅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有申请复验等权利。且对被抽检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取得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该单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该单位适用“从轻”裁量等级;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7.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实施的行政 标准第一款第(五)项中的“从轻”等级“具有第126条规定的情形。给予警告”的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建议责令郑州金水区牛三鸿潮汕记火锅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70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金水区牛三鸿潮汕记火锅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在清洗消毒餐具过程中消毒时间过短,餐具摆放过集中,中心温度达未达到要求,导致餐具上大肠菌群超标。郑州金水区牛三鸿潮汕记火锅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

一清二洗三消毒,并实行员工相互监督制度,同时对员工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员工在消毒环节一定要做好消毒,并且在消毒环节延长消毒事件,熟练掌握一清二洗三消毒,做好消毒记录。

二、郑州市金水区杨老二拉面馆使用的“碟子”抽检不合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杨老二拉面馆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141加工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杨老二拉面馆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有申请复验等权利。且对被抽检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取得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该单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该单位适用“从轻”裁量等级;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7.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实施的行政标准第一款第(五)项中的“从轻”等级“具有第126条规定的情形。给予警告”的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建议责令郑州市金水区杨老二拉面馆责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700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杨老二拉面馆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采取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在消毒环节延长消毒时间,熟练掌握一清二洗三消毒,做好消毒记录。

三、郑州宝成饮食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宝成饮食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5741加工日期:2022-10-1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 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11月8日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2年11月10日依法向其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其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同时对郑州宝成饮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郑州宝成饮食有限公司使用的餐(饮)具清洗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规定。

本案调查中,鉴于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认定为从轻的等级,本局适用从轻的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03011号):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单位接到餐饮具抽检不合格的通知后,积极查找原因。于2022年12月15日,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立即停止使用当批次洗涤剂并更换,更换了消毒柜,严格落实每天两次彻底清洗,杜绝类似事件发生。达到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目的。

四、郑州市金水区湘调饭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湘调饭店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5910加工日期:2022-10-13),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2年11月30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湘调饭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询问通知书,并告知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有申请复验等权利。且对被抽检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取得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该单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023年1月7日当事人未到我单位进行询问,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16日对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已停业。因通过地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我局将该单位列入异常名录。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调查。

五、郑州小目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碟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小目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190加工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小目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有申请复验等权利。且对被抽检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取得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该单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该单位适用“从轻”裁量等级;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7.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实施的行政标准第一款第(五)项中的“从轻”等级“具有第126条规定的情形。给予警告”的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但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清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建议责令郑州小目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700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小目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郑州小目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一清二洗三消毒,并实行员工相互监督制度,同时对员工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员工在消毒环节一定要做好消毒,并且在消毒环节延长消毒事件,熟练掌握一清二洗三消毒,做好消毒记录。

2023年4月10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