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3-00054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3-04-10
  • 2023-04-10
  • 通告
  • 金市监〔2023〕52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十九期)

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王春光早餐纬一路店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王春光早餐纬一路店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177加工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经八路市场监管所到郑州市金水区纬一路9号商鼎大厦1楼现场检查,同时依法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其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2022年12月2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的餐碗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该店使用的餐(饮)具清洗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对该单位作出警告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03018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单位接到所用餐饮具抽检不合格通知后,积极查找原因,梳理原来的餐饮具清洗流程,延长冲洗时间,并对洗消一体机进行修理更换滤芯,经专业工具检测,使用ATP荧光检测仪检测合格,2023年1月11日,郑州市金水区王春光早餐纬一路店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郑州市金水区杨伟华百货便利店经销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杨伟华百货便利店经销的“长豆角”(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163743188抽样日期:2022-11-11),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郑州市金水区杨伟华百货便利店经营的长豆角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2,给予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205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1月5日当事人向我局东风路市场监管所提交了整改报告。对于本次抽检不合格情况,该店高度重视,并表示将对店内经营商品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按照商品进销存制度管理,做到采销可追溯,索证索票,杜绝无资质商品进店,票证验收存档,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三、郑州市金水区刘记全羊鲜汤馆索凌路店使用的“碟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刘记全羊鲜汤馆索凌路店使用的“碟子”(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192加工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金水区刘记全羊鲜汤馆索凌路店内有消毒柜1个及消毒记录,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止,未发现有使用抽检不合格餐具后出现的身体不适等症状发生。郑州市金水区刘记全羊鲜汤馆索凌路店积极配合了调查,并及时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建议责令郑州市金水区刘记全羊鲜汤馆索凌路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7006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出现不合格碟子原因:消毒时间不够,餐具摆放太过密集。企业整改情况:加强以后餐具消毒保证一日三次消毒每次消毒达到半个小时。

四、郑州市金水区毋米粥开煲餐馆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毋米粥开煲餐馆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209加工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毋米粥开煲餐馆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抽检单位拒收,在社区工作人员轩纪红见证下留置送达,被抽检单位放弃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发现该店已不在注册地经营,无法联系上该店负责人,中止案件调查。

五、郑州市金水区杨记穆清牛肉拉面馆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杨记穆清牛肉拉面馆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208加工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经八路市场监管所到郑州市金水区纬一路9号附28号院1号楼1层2号现场检查,同时依法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其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2022年12月2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的餐碗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该店使用的餐(饮)具清洗不合格的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对该单位作出警告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03019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单位接到所用餐饮具抽检不合格通知后,积极查找原因,梳理原来的餐饮具清洗流程,延长冲洗时间,并更换消毒柜,2023年1月11日,郑州市金水区杨记穆清牛肉拉面馆向我局经八路市场监管所递交整改报告,已全部整改完毕。

六、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天旺店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天旺店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163743108抽样日期:2022-11-10),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天旺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该单位在我局对其检查时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并积极配合整改,及时在店内显著位置发布召回通知书,进行售后跟踪,截至目前尚未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且该单位能够提供上级供货商的购进票据,相关资质及产品合格报告,能够证明该单位能够说明进货来源,且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建议给予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天旺店免于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205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12月3日当事人向我局东风路市场监管所提交了整改报告。对于本次抽检不合格情况,该店高度重视,并表示在今后的日常经营中,愿严格按照商品进销存制度管理,做到进货可溯,索证索票,杜绝无资质商品进店,票证验收存档,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2023年4月10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