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7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麦之香糕点坊销售的“椒盐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麦之香糕点坊销售的“椒盐酥”(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7891抽样日期:2022-11-24),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经八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12号附57-1号现场检查,同时依法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其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2022年11月24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对郑州市金水区麦之香糕点坊销售的椒盐酥进行网络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十四)项及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03012号)。
我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供货商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生产商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案件线索移送。
(三)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接到所销售的椒盐酥抽检不合格通知以后,立刻开展了自查自纠,检查店内销售产品的进购票据、产品资质,开展了店内食品安全的培训。2023年1月19日,郑州市金水区麦之香糕点坊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郑州市金水区骑楼餐饮店使用的“平底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骑楼餐饮店使用的“平底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235加工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2年12月12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骑楼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平底碗”是郑州市金水区骑楼餐饮店清洗消毒的餐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骑楼餐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01114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一是严格规范餐具清洗流程,做到一泡二冲三清洗,从源头保证餐具清洁度。二是保证消毒时间,餐前对餐具消毒保证在八小时以上。三是定期对消毒柜进行检查,防止出现故障,保证消毒效果。
三、郑州市金水区尚杰意湘餐饮店使用的“盘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尚杰意湘餐饮店使用的“盘子”(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189加工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2年12月9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尚杰意湘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盘子”是郑州市金水区尚杰意湘餐饮店清洗消毒的餐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尚杰意湘餐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01115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一是将现有店内的餐具分开消毒、清洗并添置调温设备。二是做好店内人员培训。三是整改所有消毒设备。四是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做好每天消杀工作。
四、郑州市金水区姚记海鲜店销售的“菠菜粉条(湿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姚记海鲜店销售的“菠菜粉条(湿粉条)”(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4143995产品名称:菠菜粉条(湿粉条)、商标:溢河源+图形、规格型号:240克/袋、生产日期:2022-07-26、质量等级:/)),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姚记海鲜店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当事人称“2022年12月04日销售的“溢河源”牌菠菜粉条(湿粉条)是从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12区1239号稀缺冻品干鲜商行购进的,上述产品购进了2件,每件40袋,每袋240克,当天抽检了6袋,没有剩余,购进价为1.75元每袋,销售价为3元每袋。”该店不能提供上述产品有效地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
当事人采购的“溢河源”牌菠菜粉条(湿粉条)铝的残留量检测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提供购进票具及供货商资质的行为违反了第十六条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 版)》7.3从轻 等级“警告”的裁量基准。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行为,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姚记海鲜店以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0014号)。
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河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要求该店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五、郑州市金水区香满堂餐饮店使用的“盘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香满堂餐饮店使用的“盘子”(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238加工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2年12月12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香满堂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盘子”是郑州市金水区香满堂餐饮店清洗消毒的餐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香满堂餐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01114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一是加强本店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二是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做到餐具,用具一餐一消毒、一餐一保洁工作,建立消毒记录台账。三是安排食品安全员定期对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
六、郑州市金水区杨伟明客家餐馆使用的“骨碟”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杨伟明客家餐馆使用的“骨碟”(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112加工日期:2022-12-01),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杨伟明客家餐馆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并未提出复检。
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杨伟明客家餐馆使用的“骨碟”消毒不合格。郑州市金水区杨伟明客家餐馆使用的“骨碟”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给与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01112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已对造成的原因进行认真细致的排查,分析造成此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如下:一是在清洗过程中可能未做到清洗彻底,餐饮的清洗次数太少,造成细菌超标或者洗涤剂残留。二是可能餐饮具在消毒柜中消毒的时间太短,未能彻底消杀细菌。三是可能消毒柜的消毒灯用的时间太长,造成效能底下,从而消毒不彻底。并且制定了整改措施如下:
一是加大对餐具的清洗力度和次数,在餐饮具每次清洗过程中,坚持用流水清洗餐具,并且要求后厨对餐具至少清洗三次以上。二是做到餐具消毒时间每次至少40分钟以上,确保能够消杀达到要求。三是对时间长的消毒柜等产品及时予以更换及维修,确保消毒柜能够达到消杀的要求。我局文化路监管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该店能够严格按照整改报告的要求对餐具进行消毒。
七、郑州市金水区西关味餐饮经三店使用的“骨碟”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西关味餐饮经三店使用的“骨碟”(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226加工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2年12月12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西关味餐饮经三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调查,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骨碟”是郑州市金水区西关味餐饮经三店清洗消毒并使用的餐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西关味餐饮经三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01116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餐具清洁时必须按照一清二洗三消毒的程序;确保消毒柜内餐具每隔半个小时进行消毒;清洗过后必须使用一次性手套将餐具放置消毒柜。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