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3-00057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3-04-25
  • 2023-04-25
  • 通告
  • 金市监〔2023〕55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二十二期)


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7批次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谷婆婆八宝粥饭店使用的“米饭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谷婆婆八宝粥饭店使用的“米饭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168加工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谷婆婆八宝粥饭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对该店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该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01111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一、店内堂食餐具依次按量进行消毒。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做好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做到餐具一餐一消毒、一餐一保洁工作,建立消毒记录台帐。三、消毒时间加长,达到100度后再继续消毒30分钟。

二、郑州市金水区巴椒餐饮店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巴椒餐饮店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150加工日期:2022-12-01),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2年12月8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巴椒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小碗”是郑州市金水区巴椒餐饮店清洗消毒的餐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巴椒餐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01114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一、进一步完善餐饮消毒标准培训。二、加大对餐具集中消毒的流程,并严格认真落实每个环节。三、组长定期对餐具进行监督及抽查,每天餐具消毒不能低于95度,消毒员的检查必须是百分之百。

三、郑州市金水区土大力餐厅农业路店使用的“方碟”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土大力餐厅农业路店使用的“方碟”(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130加工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 《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2年12月8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土大力餐厅农业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调查,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方碟”是郑州市金水区土大力餐厅农业路店清洗消毒并使用的餐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于郑州市金水区土大力餐厅农业路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01115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一是加强本店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工作。三是安排食品安全员定期对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

四、郑州市金水区莱小鲜餐饮店使用的“盘子”抽检不合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莱小鲜餐饮店使用的“盘子”(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128加工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2年12月8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莱小鲜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当事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于郑州市金水区莱小鲜餐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01115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一、加强本店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二、每日开餐前进行消毒柜检查,保证消毒柜正常工作。三、加强值班经理日常工作巡检中对保洁餐具清洗的检查。

五、郑州市金水区合记烩面文博店使用的“烩面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合记烩面文博店使用的“烩面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136加工日期:2022-12-01),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2年12月8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合记烩面文博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调查,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烩面碗”是郑州市金水区合记烩面文博店清洗消毒并使用的餐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政正,给于警告:拒不以正的,处五千无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近。(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于郑州市金水区合记会面文博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01115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1.店内堂食餐具依次按量进行消毒;2.餐具摆放数量减少,增加餐具消毒的空间;3.消毒时间加长,达到100度后再继续消毒30分钟。

六、郑州市金水区芙蓉巷小吃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芙蓉巷小吃店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126加工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2年12月8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芙蓉巷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当事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芙蓉巷小吃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01115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一、餐具清洗流程严格执行一冲二洗三消毒四保洁的步骤。二、每日开餐前进行消毒柜检查,保证消毒柜正常工作。三、安排食品安全员定期对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

七、郑州市金水区虢国羊肉汤馆农业路店使用的“平底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虢国羊肉汤馆农业路店使用的“平底碗”(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139加工日期:2022-12-01),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2年12月12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虢国羊肉汤馆农业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调查,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平底碗”是郑州市金水区虢国羊肉汤馆农业路店清洗消毒并使用的餐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于郑州市金水区虢国羊肉汤馆农业路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01116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一是餐具全面消毒,操作人员对消毒操作规范建档;二是对餐具用清水反复清洗,及时存放消毒柜;三是及时更换紫外线消毒灯,完善消毒设施。

2023年4月25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