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4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姚大旗餐饮服务店加工的“油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姚大旗餐饮服务店加工的“油饼”(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1930674抽样日期:2022-07-01),经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已于2022年7月15日由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姚大旗餐饮服务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日自制经营的油饼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当日共销售出去该产品16张,每张的销售价格为6元,共计96元,当日该产品销售违法所得为9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构成了在经营的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适用从轻的裁量等级。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7.3.1的处罚依据为“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二)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三)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裁量等级为从轻的处罚标准:违法情形为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万元以3.7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1036号):1、没收违法所得96元;2、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排查的原因如下:原材料采购错误,整改措施如下:1、不适用含铝的材料;2、不使用泡打粉;3、不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第一小学翰林校区使用的“餐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第一小学翰林校区消毒使用的“餐盘”(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838457加工日期:2022-09-19),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基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第一小学翰林校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第一小学翰林校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校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022〕1412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当罚(2022)14070号),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第一小学翰林校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餐饮具在清洗过程中,冲洗不充分不彻底,未按要求摆放,达不到消毒效果。
2022年10月17日该校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对洗涤环节进行排查,更换洗涤剂、加强清洗、冲洗,减少清洗残留;二是改变清洗方式后及时将餐具送检,确保合格;三是加强食品安全从业知识学习。执法人员再次对该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校已经更改餐具清洗消毒方式,使盘子与盘子之间存在空隙能够使其接触面全方位消毒。
三、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花苑幼儿园使用的“勺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花苑幼儿园使用的“勺子”(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3838340加工日期:2022-09-16),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花苑幼儿园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复检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12093)。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由于当事人消毒时间不足导致出现本次抽检不合格。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规范使用洗涤剂,调整清水更换频率,保持消毒柜内部干燥整洁,确保餐具彻底清洗。
四、郑州市金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广汇店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广汇店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465346437抽样日期:2022-09-27),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广汇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核查处置结果:当事人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广汇店销售的“姜”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免予处罚(金市监不罚〔2023〕11009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未来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广汇店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定期对员工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已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