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3-00061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3-04-27
  • 2023-04-27
  • 通告
  • 金市监〔2023〕66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二十五期)

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7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村花餐饮店采购的“豆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村花餐饮店采购的“豆腐”(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4047抽样日期:2022-09-16),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村花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核查处置结果:警告。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村花餐饮店使用的“豆腐”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100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未来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村花餐饮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警告处罚并要求其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已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二、郑州市金水区赵维朋蔬菜店销售的“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赵维朋蔬菜店销售的“芹菜”(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464139141抽样日期:2022-09-22),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赵维朋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核查处置结果: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赵维朋蔬菜店销售的“芹菜”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赵维朋蔬菜店销售的“芹菜”未查验留存进货票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1017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未来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赵维朋蔬菜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警告处罚并要求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货查验留存票据,已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三、郑州市金水区辉大哥蔬菜店销售的“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辉大哥蔬菜店销售的“芹菜”(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464139101抽样日期:2022-09-22),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辉大哥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核查处置结果: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辉大哥蔬菜店销售的“芹菜”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辉大哥蔬菜店销售的“芹菜”未查验留存进货票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1016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未来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辉大哥蔬菜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警告处罚并要求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货查验留存票据,已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四、郑州市金水区惠民蔬菜土产店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惠民蔬菜土产店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440237186抽样日期:2022-11-16),其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东风路市场监管所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惠民蔬菜土产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有申请复验等权利。2022年12月2日,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调查。经立案调查,该店销售不合格“韭菜”是该店于2022 年11月15日以4.5元/斤的价格从水科路农贸市场郑州市金水区陈超艳蔬菜店购进,该店称当天购进了约20.4元共6斤韭菜,销售价格是4.5元/斤,销售了2斤,共销售9元,另外4斤全部用于抽检,没有剩余。

郑州市金水区惠民蔬菜土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7.3.2裁量标准,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该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205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12月29日该店向我局东风路市场监管所提交了整改报告,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

五、郑州市金水区蜗居百货店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蜗居百货店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163743270、抽样日期:2022-11-11),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蜗居百货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于2022年11月11号经营的韭菜,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测,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给与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206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12月28日当事人向我局东风路市场监管所提交了整改报告,该店高度重视,对于蔬菜抽检不合格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决定采取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等措施,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六、郑州市金水区张琪食品店销售的“山西陈醋”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张琪食品店销售的“山西陈醋”(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4144024(产品名称:山西陈醋、商标:杰锋、规格型号:360ml/袋、生产日期:2021-07-12、质量等级:/),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张琪食品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称当批次不合格的山西陈醋总共购进了一箱(25袋),购进价格总共21元,销售价0.5元一袋,当事人销售给抽检公司10袋,剩余15袋全部卖给顾客。本案货值金额是21元。当事人进货时未留存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及购进票据,该店销售抽检不合格山西陈醋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张琪食品店“警告”的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428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张琪食品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发布召回公告,并提交整改报告。

七、郑州市金水区虎丫炒鸡餐饮店使用的“盘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虎丫炒鸡餐饮店使用的“盘子”(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222加工日期:2022-12-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虎丫炒鸡餐饮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启用消毒柜,餐具洗消使用的是洗消一体机,洗消一体机清洗过的餐具并不能达到“干、洁、涩”的效果,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启用消毒柜,餐具洗净彻底消毒后方可供顾客使用,经批准2022年12月19日予以立案。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到位。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2)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700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积极开展了排查整改,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使用洗消一体机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未启用消毒柜,致使餐具消毒不彻底,针对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如下:1.餐具按照无油轻油重油顺序进行分类清洗;2.分类清洗完毕后的餐具使用洗碗机进行消毒;3.将使用洗碗机消毒过的餐具再使用紫外线烘干消毒柜进行消毒;4.对所有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意识培训,确保所有餐具必须用消毒柜消毒过才能供给顾客。

2023年4月27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