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7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浩周蔬菜店销售的“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浩周蔬菜店销售的“芹菜”(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464138863抽样日期:2022-09-22),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浩周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浩周蔬菜店销售的“芹菜”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规定,经查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浩周蔬菜店曾因销售抽检不合格的食品被我局责令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浩周蔬菜店销售的"芹菜"未查验留存进货票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金市监罚〔2023〕1101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未来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浩周蔬菜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警告和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要求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货查验留存票据,已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二、郑州市金水区双汇冷鲜肉店经销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双汇冷鲜肉店经销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163743119抽样日期:2022-11-10),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2022年12月5日提出异议申请,于2023年1月13日撤回异议。
经立案调查,该店提供有供货者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检测合格明示单及进货票据凭证等复印件。郑州市金水区双汇冷鲜肉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检测合格明示单及进货票据凭证等并留存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该店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建议对郑州市金水区双汇冷鲜肉店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3〕06002号)。
我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当地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移送函。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因种植时未控制好使用量造成的。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郑州市金水区双汇冷鲜肉店已积极整改,截至目前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该产品已销售完毕,该店称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三、郑州后吧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后吧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子”(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142加工日期:2022-12-01),经中检集团中原农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2年12月9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后吧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01112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
整改措施如下:1.门店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餐具清洗消毒流程,排查问题所在,总结经验教训,布置整改方案、严格责任到人、把好餐具洗消流程的各个环节、确保食品卫生安全、餐具消毒安全。2.每天确保手使工具、餐具、筷子、刀叉勺、水杯等餐具做好每日消毒、确保消毒的质量。3.检查消毒柜紫外线灯管寿命及时更换,并安排专人对餐具进行消毒、消毒柜每日进行巡视检查维护。4.建立清洗消毒制度张贴上墙、每周学习并做好餐具台账的消毒记录。
四、郑州湘禄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湘禄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子”(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125加工日期:2022-12-01),经中检集团中原农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2年12月9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湘禄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罚字〔2022〕01111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
整改措施如下:
1.门店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餐具清洗消毒流程,排查问题所在,总结经验教训,布置整改方案、严格责任到人、把好餐具洗消流程的各个环节、确保食品卫生安全、餐具消毒安全。
2.每天确保手使工具、餐具、筷子、刀叉勺、水杯等餐具做好每日消毒、确保消毒的质量。
3.检查消毒柜紫外线灯管寿命及时更换,并安排专人对餐具进行消毒、消毒柜每日进行巡视检查维护。
4.建立清洗消毒制度张贴上墙、每周学习并做好餐具台账的消毒记录。
五、郑州市金水区青木餐饮店使用的“盘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青木餐饮店使用的“盘子”(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8123加工日期:2022-12-01),经中检集团中原农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2年12月9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青木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01111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建立消毒制度并记录消毒台账。检查消毒柜紫外线灯管寿命及时更换,并安排专人对餐具进行消毒。
六、郑州那叫啥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那叫啥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子”,经中检集团中原农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2年12月9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那叫啥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01111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建立消毒制度并记录消毒台账。检查消毒柜紫外线灯管寿命及时更换,并安排专人对餐具进行消毒。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