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郑州市金水区良食早餐馆采购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良食早餐馆采购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934791抽样日期:2022-07-13),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7月26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良食早餐管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金水区良食早餐馆采购的韭菜是由郑州市金水区咱家生鲜超市购进的,共购进了5.8斤,购进价格为:2.5元每斤,其中4.8斤销售给抽检公司,销售价格为:5.16元每斤,剩余1斤,当事人称没有使用自己拿回家中食用。核查处置结果: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韭菜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责令其整改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501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路市场监督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良食早餐馆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停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及禁止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当事人高度重视,为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有效的控制采购过程,强化全员质量意识,达到事前预防的效果。
二、郑州市金水区军辉果蔬商行销售的“韭菜”和“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军辉果蔬商行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740200抽样日期:2023-01-04),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时,郑州市金水区军辉果蔬商行销售的“长豆角”(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740201抽样日期:2023-01-04),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军辉果蔬商行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抽验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金水区军辉果蔬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顶:“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三)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或者食品批发信息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3.2《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士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责令当事人不得销售不合格食品,采购食品时做好进货查验并保存进货信息,给予该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0200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郑州市金水区军辉果蔬商行未按照要求进行进货查验,已责令该店改正,该店向我局递交了整改报告,称以后严格按《食品安全法》要求,认真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好台账,留存好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现已整改完毕。
三、郑州小马宏阳生鲜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小马宏阳生鲜有限公司销售“黄豆芽”(抽样编号:NCP22410105463934541抽检日期:72022-7-12),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干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小马宏阳生鲜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郑州小马宏阳生鲜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有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小马宏阳生鲜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05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小马宏阳生鲜有限公司收到豆芽检验报告后高度重视,为杜绝有类似的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做如下整改措施:据国家相关标准,优化与应用多种方式过程控制,提高质量管理水平,通过监测数据的收集与分析,有效地控制采购过程,强化全员质量意识,达到“事前预防”的效果,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实施召回。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