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3-00067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3-05-06
  • 2023-05-08
  • 通告
  • 金市监〔2023〕72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三十一期)

现将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水望蔬菜店销售的“土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水望蔬菜店销售的“土韭菜”(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3044733:抽样日期:2022-11-15),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其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水望蔬菜店已不在此经营,实际经营者为郑州市金水区姜姜蔬菜店。郑州市金水区姜姜蔬菜店冒用郑州市金水区水望蔬菜店《营业执照》在美团平台注册经营:菜老包(郑州文化路农贸市场店)。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姜姜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金水区姜姜蔬菜店冒用郑州市金水区水望蔬菜店《营业执照》美团平台注册经营:菜老包(郑州文化路农贸市场店)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蔬菜销售,在该批次不合格土韭菜当事人称是其在郑州东区五洲菜市场购进,共购进30斤,4.5元/斤,已全部销售完毕,美团销售3kg,单价:10.8元/kg,剩余的摊位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也是11元/kg。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为164.4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土韭菜未索取任何票据及对方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以及许可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更新公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的规定。给与其1.警告;2、800元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260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金水区姜姜蔬菜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二、郑州市真土牧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真土牧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子”(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3048165加工日期:2022-12-12),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真土牧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无异议。经调查,郑州市真土牧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抽检不合格“盘子”,加工日期:2022-12-12,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当事人已对此作出整改。

郑州市真土牧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在2022年5月18日抽检中,已因5个餐具不合格,被我局在6月14日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2022】26601),这次是一个年度内两次抽检不合格.决定对郑州市真土牧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50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真土牧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金市监处罚【2023】26010号,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落实,于2023年3月23日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三、郑州市金水区小水滴海鲜店销售的“梭子蟹”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小水滴海鲜店销售的“梭子蟹”(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41579抽样日期:2022-08-31),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小水滴海鲜店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无异议。

经调查,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郑州市金水区小水滴海鲜店经营的不合格批次“梭子蟹”是从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万邦物流城路边的海鲜车上购买的,购进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厂家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供货商出库、发票。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梭子蟹”7.1斤,购进价格为62元/斤,共计440元(提取有当事人购进清单复印件)。2022年8月31日抽检人员购买了3.088 kg 用于检测,销售价格178元/kg,销售金额为543元(提取有当事人销售记录),剩下一只"梭子蟹"未售出且已销毁,此案货值金额共计624.8元。郑州市金水区小水滴海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量标准: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调查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小水滴海鲜店以下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26018号):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43元,罚款5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43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小水滴海鲜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四、郑州市金水区王天艳鸡肉店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王天艳鸡肉店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3045141抽样日期:2022-11-16),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王天艳鸡肉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无异议。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王天艳鸡肉店经营的不合格批次“韭菜”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的“韭菜”3kg,单价为2.50元元/斤,运费4.00元,共计44.80元,被抽检公司全部买走。当事人已对此作出整改。郑州市金水区王天艳鸡肉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王天艳鸡肉店以下行政处罚(金市监处2023〕26005号):1.给予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王天艳鸡肉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022】166005号,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该店已整改到位,执法人员组织验收合格。

2023年5月6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