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79194/2023-00014
  • 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
  • 2023-05-24
  • 2023-05-24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江秀梅)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

河南晨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江秀梅,身份证号码:412***********1922,2015年6月29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88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郑)工伤认定【2017】0230003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江秀梅为工伤。

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经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裁字[2017]453号《仲裁裁决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97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单位支付江秀梅家属676669.65元,并2018年8月起按月向王庆兰支付供养抚恤金1234.97元。后因你单位未按生效判决书内容履行,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豫0105执131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故江秀梅家属刘印龙、刘亚滨、王庆兰、刘春香、刘海滨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根据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豫0105民初109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豫01行终496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2)豫0105民初126号《行政判决书》,判令我中心向江秀梅家属刘印龙、刘亚滨、王庆兰、刘春香、刘海滨进行先行支付,并按月支付江秀梅抚恤金。

截至目前,我中心现已依法先行支付江秀梅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746891.94元,其中累计按月发放9个月抚恤金11087.73元。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追偿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我中心先行支付江秀梅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46891.94元划入指定账户(账户:4118999910100030878800005,户名: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开户行:交行百花路支行)。如未按期偿还,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届时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到相关工作人员,我中心现依法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郑州市金水区社会保险中心

2023年4月27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