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交通运输局待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业户名单公告
- 经核查,下列业户(见附件)已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之规定,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的规定,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自动失效,特决定注销。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至原发证运管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应根据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