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3-00112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3-08-17
  • 2023-08-19
  • 通告
  • 金市监〔2023〕182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四十四期)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美阳餐馆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美阳餐馆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3046984加工日期:2023-05-31),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3年6月30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美阳餐馆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调查,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筷子”是郑州市金水区美阳餐馆清洗消毒并使用的餐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予郑州市金水区美阳餐馆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301007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

1.严格把控餐具清洗环节,对餐具全面清洗;

2.更换消毒柜,定期对消毒柜消杀

3.对店内餐具一日两消毒,加强管理。

二、郑州市金水区旺小董餐饮店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旺小董餐饮店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3046989、加工日期:2023-05-31),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3年6月30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旺小董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调查,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小碗”是郑州市金水区旺小董餐饮店清洗消毒并使用的餐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旺小董餐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301006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

1.严格落实一冲二洗三消毒的消毒步骤;

2.消毒完毕后放入保洁柜防止二次污染。

 

2023年8月17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