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二、郑州市金水区玲玲蔬菜店经营的“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玲玲蔬菜店经营的“芹菜”(抽样单编号:SBJ23410000440340475ZX、抽样日期:2023-06-26),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玲玲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抽检不合格的“芹菜”是郑州市金水区玲玲蔬菜店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农产品蔬菜批发市场内永芳蔬菜批发店购进的“芹菜”。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7日对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农贸市场6-1号1-53的郑州市金水区玲玲蔬菜店经营的“芹菜”进行现场检查,该摊位现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与相关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涉案的“芹菜”是其于2023年6月26日以2.3元/斤的价格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农产品蔬菜批发市场内永芳蔬菜批发店购进“芹菜”10斤,以3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8斤被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购买走进行监督抽检,剩余2斤自己家人吃了,至办案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购进的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芹菜”没有剩余,该批次芹菜的货值金额为30元,认定的违法所得为7元。
郑州市金水区玲玲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09053号)。
我局丰产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7月18日,郑州市金水区玲玲蔬菜店向我局丰产路市场监管所提交了此次抽检经销的“芹菜”不合格整改报告,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建立好进货台账,索证索票要齐全,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郑州市金水区赵闯餐饮店使用的“菜盘”(抽样单编号:No:SBJ23410000443046629,加工日期:2023-05-29),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赵闯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该店消毒设施完善,消毒消杀记录完整,现场通知该商家2023年7月5日到东风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商家未到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4日到该商家再次通知接受询问,发现该商家已闭店。
郑州市金水区赵闯餐饮店使用的菜盘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无法与负责人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办案人员依法对此案中止调查。
四、郑州市金水区广赞兴猪肚鸡店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广赞兴猪肚鸡店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SBJ23410000443046627,加工日期:2023-05-29),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碗是在店铺开门后未进行高温消杀便被抽样检验的,并无主观故意。2023年7月3日我局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店对餐具进行规范化消毒,确保使用餐具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郑州市金水区广赞兴猪肚鸡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2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广赞兴猪肚鸡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金市监当罚〔2023〕12011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7月17日该店向我局东风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了整改报告,对于此次抽检不合格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保证在以后的使用餐饮具过程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加大消杀力度,尽量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五、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天旺销售的“猪肝”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天旺店销售的“猪肝”(抽样单编号SBJ23410000440337993,加工日期:2023-05-23),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天旺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该单位在我局对其检查时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并积极配合整改,及时在店内显著位置发布召回通知书,进行售后跟踪,截至目前尚未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且该单位能够提供上级供货商的购进票据,相关资质及产品合格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天旺店免于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205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7月3日当事人向我局东风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了整改报告。对于本次抽检不合格情况,高度重视,并表示在今后的日常经营中,愿严格按照商品进销存制度管理,做到进货可溯,索证索票,杜绝无资质商品进店,票证验收存档,切实保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