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4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碱体达人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碱体达人(蔬菜味苏打饼干)”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碱体达人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碱体达人(蔬菜味苏打饼干)”(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3541111,抽样日期:2023-06-25),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因该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无法送达,查询工商登记系统,该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因通过注册经营地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异常名录。2023年7月17日该公司主动到我局解除经营异常,执法人员向其送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河南碱体达人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碱体达人(蔬菜味苏打饼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3〕14183号)。该案件与抽样单编号为XBJ23430523658700253的案件并案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7月23日,河南碱体达人食品有限公司向我局国基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整改报告,该公司立即展开自查,排查原因为生产线油管管道积油时间长,造成产品过氧化值超标,针对上述问题该公司组织了各部门、技术及生产厂家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研讨自查,并制定防范类似安全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1、每天清理所有油路管道,定时化验食用油指标。2、仓库储存方式的规范化。
二、郑州市金水区惠敏水果店经营的“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惠敏水果店经营的“香蕉”(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1641670,抽样日期:2023-06-29),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惠敏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惠敏水果店为小摊点,经营的“香蕉”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29日从郑州市二七区小梅水果商行直接购进“香蕉”40kg,购进价格7.5元/kg,销售价格8元/kg,其中2.28kg被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买走,30kg以零售的方式销售了,剩余7.72kg自己家人吃了,至办案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购进的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香蕉”没有剩余,该批次“香蕉”的货值金额为320元,认定的违法所得为15元。
郑州市金水区惠敏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给予该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09052号)。
我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7月29日,郑州市金水区惠敏水果店向我局丰产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了整改报告,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建立好进货台账,索证索票要齐全,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三、郑州市金水区王春光早餐纬二路店采购的“腐竹”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王春光早餐纬二路店采购的“腐竹”(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6831065、抽样日期:2023-07-20)经中营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查,该店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但按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店不予处罚(金市监不罚〔2023〕06021号)。
我局花园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上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河南益佳益豆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9月11日,该店向我局花园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了整改报告,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控制不够严格造成。该店已积极整改,以后会更换其他供货商购进此类产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建立好进货台账,索证索票要齐全,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四、郑州市金水区小段蔬菜店销售的“大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小段蔬菜店销售的“大姜”(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1641485,抽样日期:2023-06-28),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小段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无异议,不提出复检。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共购进了6.5Kg,销售了6.5Kg,均为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检,违法所得130元。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其警告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503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8月11日,该店向我局凤凰台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了此次抽检不合格问题的整改报告,立即做出以下整改措施:1、严格筛选供货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2、进行自查自纠,对其他农产品进行检查,索要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