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北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印象汇分公司销售的“生姜”和“菜心”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北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印象汇分公司销售的“生姜”(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1641520,抽样日期:2023-6-28),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时,河南北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印象汇分公司销售的“菜心”(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1641519,抽样日期:2023-6-28)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北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印象汇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菜心共购进5.5公斤,销售出5.37公斤,损耗0.13kg;2023年6月29日销售完,不合格食品生姜共购进8公斤,销售出7.84公斤,损耗0.16公斤,2023年6月29日销售完。河南北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印象汇分公司经销的菜心、生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购货凭证、供货者合法资质及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能够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5032号)。
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7月27日,该店向我局凤凰台市场监管所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农产品查验制度收货部安排专人负责农产品收货前的农残检测工作,查验做到认真仔细,确保做到检验合格的农产品才能进入公司商场销售。加强例行监测监督制度,每周由公司自查主管进行内部监督自查,落实公司农残检测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进货查验,要求进入公司的产品必须有合格检验检疫,证明建立好进货台账,索证索票要齐全,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
二、河南大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水区幸福城分公司销售的“精品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大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水区幸福城分公司销售的“精品香蕉”(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1641491,抽样日期:2023-06-28),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大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水区幸福城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无异议,不提出复检。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是从徐闻县亿良农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123.5Kg,销售了106.2Kg,剩余17.3Kg为不明原因损耗,违法所得739.19元。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其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5040号)。
我局凤凰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13年7月29日该店向我局凤凰台市场监管所提交了整改报告,当事人立即做出以下整改措施:1、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对有问题的产品进行全面召回;2、严格筛选供货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三、郑州市金水区刘刚蔬菜水果店销售的“尖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刘刚蔬菜水果店销售的“尖椒”(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1641336,抽样日期:2023-6-26),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3200.39-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刘刚蔬菜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尖椒”共购进20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是已全部销售完毕,并张贴召回公告。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刘刚蔬菜水果店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501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13年7月28日该店向我局人民路市场监管所提交了整改报告,当事人做出整改措施:筛选供货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四、郑州市金水区田园情超市销售的“海南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田园情超市销售的“海南香蕉”(抽样单编号:BDJ23410100461641388,抽样日期2023-6-27),经河南中测技术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虫林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田园情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海南香蕉”共购进108斤,销售74斤,剩余34斤,剩下的烂掉销毁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香蕉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依据《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501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13年7月31日该店向我局人民路市场监管所提交了整改报告,做出整改措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进货查验,要求进入公司的产品必须有合格检验检疫,证明建立好进货台账,索证索票要齐全,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对此次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执法人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