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4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光辉果蔬超市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光辉果蔬超市销售的“长豆角”(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1641248,抽样日期:2023-6-6),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光辉果蔬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长豆角”共购进6斤,抽检4斤,销售2斤,剩余0斤,已张贴召回公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0501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8月3日,该店向我局人民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承诺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以后采购蔬菜要尽到查验义务,向供货商索要资质证明。执法人员现场验收合格。
二、郑州市金水区焦大姐蔬菜商行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焦大姐蔬菜商行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1641312抽样日期:2023-6-26),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焦大姐蔬菜商行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查,当事人2023年6月26日销售的“姜”是从中牟万邦物流园购进的,抽检批次姜已销售完,购进价格为每斤11元,销售价格为每斤12元,该店不能提供上述产品有效地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姜”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不能提供购进票具及供货商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009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8月23日该店向我局北林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承诺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控食品来源,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方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验收合格。
三、郑州市金水区万邦精品水果蔬菜店“沃柑”苯醚甲环唑项目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万邦精品水果蔬菜店经营的“沃柑”(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1641919,抽样日期:2023-7-3),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大石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万邦精品水果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沃柑”苯醚甲环唑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3〕0400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7月31日该店向我局大石桥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承诺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加强食品安全培训,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方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
四、郑州市金水区鲜鲜蔬菜店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鲜鲜蔬菜店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1641301,抽样日期:2023-6-26),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鲜鲜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查,当事人2023年6月26日销售的“姜”是从水科路农贸市场购进的,当日已销售完,进价每斤10元,销价每斤11元。不能提供上述产品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当事人采购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的规定;不能提供购进票具或供货商资质的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鲜鲜蔬菜店以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009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8月23日该店向我局北林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承诺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控食品来源,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方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