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3-00168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3-10-31
  • 2023-11-01
  • 通告
  • 金市监〔2023〕288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五十五期)

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4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广电路分店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广电路分店销售的“生姜(水洗)”(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1641432抽样日期:2023年6月28日),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广电路分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查当事人2023年6月28日销售的“生姜(水洗)”公司外采人员从山东一农贸市场的农户魏春东处购进的,已销售完,共销售5公斤,每公斤20元,销售金额共计100元。能提供购进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自产自销证明、供货证明及供货人身份证。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轻微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店也未召回该批次产品,无产品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三)(五)项,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广电路分店免予处罚(金市监不罚202310096号

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将线索移送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823店向北林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交了整改报告,承诺积极配合、调查溯源,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控食品来源,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方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

二、郑州市金水区世通豆制品商行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世通豆制品商行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1641339抽样日期:2023年6月26日),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世通豆制品商行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查当事人2023年6月26日销售的“姜”是从金马智慧农贸市场购进的,抽检批次姜已售完,购进价格为每斤11元,销售价格为每斤12元不能提供上述产品有效地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姜”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四);不能提供购进票具及供货商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一)。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一)(二)的规定,我局给予郑州市金水区世通豆制品商行以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009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823店向北林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交了整改报告,承诺调查溯源,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控食品来源,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方资质、合格证明文件,留存有效的购进票据。执法人员并现场验收合格。

三、郑州市金水区金明双语小学使用的餐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金明双语小学使用的“汤碗”(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3942906抽样日期:2023年912 ),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金明双语小学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金明双语小学使用的汤碗经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我局对郑州市金水区金明双语小学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3】0214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1010日该校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该校负责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到位

四、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南阳路分公司长豆角水胺硫磷项目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南阳路分公司经营的“长豆角”(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1642243抽样日期:2023年74 ),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石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复检。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长豆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30400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83日该公司向我局大石桥监督所提交整改报告,积极整改到位整改措施包括:1、组织全体员工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培训;2、 加大管理力度,在进货环节把好关,进货前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商品对应检验报告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等;3、更换供货商,并且要求采购在采买商品时加强此类问题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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