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4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暨高食品店销售“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暨高食品店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1641320,抽样日期:2023年6月26日),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暨高食品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3年6月26日销售的“姜”是从金马智慧农贸市场购进,抽检批次姜已销售完,购进价格为每斤11元,销售价格为每斤12元。该店不能提供上述产品有效地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当事人采购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不能提供购进票具及供货商资质的行为违反了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二)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我局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暨高食品店以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009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7月23日郑州市金水区暨高食品店向我局北林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提交整改报告。分析不合格原因是购进姜时未能索取了相关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是在农贸市场上购买的。下一步将在资质完备、能够提供正规票据及检验报告的商家购进产品,并自觉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把控食品来源和质量确保以后不再出现类似问题。执法人员现场验收合格。
二、郑州市金水区方凌百货便利店“小黄豆芽”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方凌百货便利店经营的“小黄豆芽”(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1642194,抽样日期:2023年7月4日),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石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小黄豆芽”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3〕0400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8月1日郑州市金水区方凌百货便利店向我局大石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提交整改报告。该店已整改完毕。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方凌百货便利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该店整改内容为组织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管理力度,在进货环节把好关,进货前加强索证索票,更换供货商。
三、郑州市金水区老鹅餐饮馆采购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老鹅餐饮馆采购的“姜”(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6831074,抽样日期:2023年7月20日),经中营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督抽检,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老鹅餐饮馆采购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未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06022号)。
我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供货商所在地的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线索移送函。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9月15日该店向我局花园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查找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因种植时未控制好使用量造成的,该店承诺积极整改,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四、郑州市金水区蓝喜鹊幼儿园购买使用“鸡蛋”经抽样检验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蓝喜鹊幼儿园购买使用的“鸡蛋”(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3938247,抽样日期:2023年7月24日),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蓝喜鹊幼儿园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郑州市金水区蓝喜鹊幼儿园购买使用的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该幼儿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较好,未接到消费者食用该不合格批次“鸡蛋”出现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反映,且能够说明鸡蛋来源,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使用的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对该幼儿园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03074号)。
我局经八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供货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7月23日该幼儿园向我局经八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提交整改报告。该幼儿园接到“鸡蛋”抽检不合格通知后,将检验报告粘贴至后厨,警示后厨人员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并第一时间更换鸡蛋供货商,并深刻检讨,严格把控食品安全,贯彻实施索证要票制度,购进产品前仔细检查相关检验报告,保存好供货商资质,当批次检验报告和票据,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避免以后出现类似事情,确保提供的每个食材都安全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