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7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家肆水果店经营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家肆水果店经营的“长豆角”(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3839110,抽样日期:2023-10-17),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家肆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家肆水果店经营的长豆角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家肆水果店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02051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11月13日,郑州市金水区家肆水果店向我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积极进行整改落实,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认真履行食品查验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的检验报告,同时优化供货商,保证食品安全。
二、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广汇店“生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广汇店经营的“生姜”(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3437827,抽样日期2023-9-8),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广汇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广汇店经营的“油麦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广汇店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3〕11109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11月30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广汇店向我局未来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企业积极进行整改落实,认真履行食品查验制度,从有资质及合格证明的供货商处购进商品,保存好进货票据。
三、郑州市金水区小赵蔬菜摊销售的“青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小赵蔬菜摊销售的“青椒”(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55030111,抽检日期2023-10-26),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小赵蔬菜摊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小赵蔬菜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小赵蔬菜摊免于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09096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11月15日,郑州市金水区小赵蔬菜摊向我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整改报告,严把进货关,认真查验食品的检验报告,建立好进货台账,索证索票要齐全,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执法人员对该店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四、郑州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世纪店销售的“尖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世纪店销售的“尖椒”(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1652953,抽样日期2023-11-7),经河南中测技术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世纪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世纪店销售不合格“大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郑州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世纪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世纪店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3〕14306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安阳市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11月27日,郑州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世纪店向我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交了整改报告,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建立好进货台账,索证索票要齐全,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五、郑州市金水区红雅果蔬超市销售的“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红雅果蔬超市销售的“芹菜”(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55030115GZ,抽样日期2023-10-31),经郑州尼普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杜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红雅果蔬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红雅果蔬超市销售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红雅果蔬超市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3〕07008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红雅果蔬超市向我局杜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了整改报告,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建立好进货台账,进行整改落实,认真履行食品查验制度,从有资质及合格证明的供货商处购进商品,保存好进货票据。
六、 郑州市上馆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使用的“勺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上馆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使用的“勺子”(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3839664,抽样日期:2023-10-23),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抽检,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和异议。
经查,郑州市上馆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上馆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110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上馆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向我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交了整改报告,严格按照要求清洗消毒,并添置与餐具数量相匹配的消毒设备。
七、郑州市金水区赵维鹏蔬菜店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赵维鹏蔬菜店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3437875,抽样日期:2023-9-18),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督抽检,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赵维鹏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郑州市金水区赵维鹏蔬菜店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其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赵维鹏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经查该店因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在2023年2月10日被我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3.2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赵维鹏蔬菜店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110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10月24日郑州市金水区赵维鹏蔬菜店向我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整改报告,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处购进商品,对购进的每批次都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质、检验报告,保存好进货票据,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