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沐沐蔬菜店经营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沐沐蔬菜店经营的“姜”(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55030097,抽样日期:2023-10-25),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沐沐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沐沐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沐沐蔬菜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012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11月29日,郑州市金水区沐沐蔬菜店向我局北林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积极进行整改落实,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认真履行食品查验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的检验报告,保证食品安全。
二、郑州市金水区味臻滋蔬菜店“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味臻滋蔬菜店经营的“姜”(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105455030100,抽样日期2023-10-25),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味臻滋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味臻滋蔬菜店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味臻滋蔬菜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012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11月29日,郑州市金水区沐沐蔬菜店向我局北林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积极进行整改落实,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认真履行食品查验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的检验报告,保证食品安全。
三、郑州市全日鲜便利店有限公司普庆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便利店有限公司普庆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1650040,抽检日期2023-9-21),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便利店有限公司普庆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全日鲜便利店有限公司普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全日鲜便利店有限公司普庆店免于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7042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本局杜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10月11日,郑州市全日鲜便利店有限公司普庆店向我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整改报告,激活时让供货商提供销售单据,资质证明以及被蜱虫检验报告,严把进货关,建立采购进货台账,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
四、郑州市金水区左右间超市任寨北街店销售的“大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左右间超市任寨北街店销售的“大姜”(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3437846,抽样日期2023-9-18),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左右间超市任寨北街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左右间超市任寨北街店销售不合格“大姜”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左右间超市任寨北街店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3〕03094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11月12日,郑州市金水区左右间超市任寨北街店向我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交了整改报告,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进货查验义务,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认真履行食品查验制度,严格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的检验报告。
五、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幼儿园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幼儿园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38339410,抽样日期2023-10-20),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幼儿园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幼儿园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幼儿园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3〕031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12月10日,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幼儿园向我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了整改报告,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建立好进货台账,从有资质及合格证明的供货商处购进商品,不购进来历不明是食品原料。
六、 郑州市金水区景星餐饮店经营的“面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景星餐饮店经营的“面碗”(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3438979,抽样日期:2023-10-25),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抽检,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和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景星餐饮店的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景星餐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209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11月9日郑州市金水区景星餐饮店向我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交了整改报告,表示完善餐具清洗消毒环节操作,切实保证食品安全。
七、郑州市金水区豆玲蔬菜店经营的“辣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豆玲蔬菜店经营的“辣椒”(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3438925,抽样日期:2023-10-22),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豆玲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豆玲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豆玲蔬菜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207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12月5日,郑州市金水区豆玲蔬菜店向我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认真履行食品查验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的检验报告,保证食品安全。
八、 河南柳盈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曼哈顿分公司使用的“消毒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柳盈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曼哈顿分公司使用的“消毒小碗”(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3438112,抽样日期:2023-9-21),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抽检,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和异议。
经查,河南柳盈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曼哈顿分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查,河南柳盈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曼哈顿分公司因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我局已于2023年8月30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本次为其第二次抽检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1.7,我局决定给予河南柳盈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曼哈顿分公司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112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柳盈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曼哈顿分公司向我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交了整改报告,严格按照要求清洗消毒,并添置与餐具数量相匹配的消毒设备。执法人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