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王麦希超市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王麦希超市销售的“长豆角”(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3947245,抽样日期:2023-11-3),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王麦希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王麦希超市经营的“长豆角”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王麦希超市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7003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因供货商在本局辖区,已另案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11月17日,郑州市金水区王麦希超市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积极进行整改落实,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认真履行食品查验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的检验报告,同时优化供货商,保证食品安全。
二、郑州市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销售的“鲈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销售的“鲈鱼”(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3840586,抽样日期2023-11-7),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3065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杜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07006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11月17日郑州市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严把进货关,认真查验食品的检验报告,建立好进货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经营活动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团(教工食堂)校销售的“尖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团校(教工食堂)销售的“尖椒”(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1652600,抽检日期2023-11-1),经河南中测技术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团校(教工食堂)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团校(教工食堂)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团校(教工食堂)免于处罚(金市监不罚〔2023〕01098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12月1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团校(教工食堂)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严把进货关,认真查验食品的检验报告,建立好进货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杜绝无资质商品进店,票证验收存档,确实保障食品安全。
四、郑州市金水区魏丽蔬菜店 经营的“菠菜”、“油麦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魏丽蔬菜店 经营的“菠菜”(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1652807,抽样日期2023-11-6),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郑州市金水区魏丽蔬菜店 经营的“油麦菜”(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1652806,抽样日期2023-11-6),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魏丽蔬菜店 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魏丽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魏丽蔬菜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430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魏丽蔬菜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严把进货关,认真查验食品的检验报告,建立好进货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经核查已整改完毕。
五、郑州市金水区李学中食品店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李学中食品店 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55030196,抽样日期2023-11-10),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李学中食品店 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李学中食品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李学中食品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430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李学中食品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建立好进货台账,进行整改落实,认真履行食品查验制度,从有资质及合格证明的供货商处购进商品,保存好进货票据。经核查已整改完毕。
六、 郑州市金水区献丰果蔬生鲜商行销售的“龙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献丰果蔬生鲜商行销售的“龙椒”(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3439118,抽样日期:2023-10-30),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抽检,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和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献丰果蔬生鲜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献丰果蔬生鲜商行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0109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献丰果蔬生鲜商行向我局交了整改报告,按照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建立好进货台账,进行整改落实,认真履行食品查验制度,从有资质及合格证明的供货商处购进商品,保存好进货票据,开展食品安全学习教育,确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
七、郑州市金水区豫军辉食品零售超市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豫军辉食品零售超市的“长豆角”(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55030178,抽样日期:2023-11-9),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豫军辉食品零售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和《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其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豫军辉食品零售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豫军辉食品零售超市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3〕1112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豫军辉食品零售超市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处购进商品,对购进的每批次都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质、检验报告,保存好进货票据,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