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正弘城分公司销售的“氧心园西芹”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正弘城分公司销售的“氧心园西芹”(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1653174,抽样日期:2023-11-10),经河南中测技术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正弘城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未申请复检。
经查,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正弘城分公司经营的“氧心园西芹”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正弘城分公司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01097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11月29日,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正弘城分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积极进行整改落实,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认真履行食品查验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的检验报告,同时优化供货商,保证食品安全。
二、郑州市金水区盛传理专业豆制品销售店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盛传理专业豆制品销售店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4144243,抽样日期2023-10-17),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杨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盛传理专业豆制品销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盛传理专业豆制品销售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盛传理专业豆制品销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6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11月24日郑州市金水区盛传理专业豆制品销售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严把进货关,认真查验食品的检验报告,建立好进货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经营活动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三、郑州市金水区渝军家常菜馆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渝军家常菜馆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3840626,抽检日期2023-11-8),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渝军家常菜馆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渝军家常菜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渝军家常菜馆警告的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0502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渝军家常菜馆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强化对于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增加洗涤次数,更换质量好的洗涤剂,确实保障食品安全。
四、郑州市金水区孟夫子煎包工二街店 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孟夫子煎包工二街店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3947134,抽样日期2023-11-2),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孟夫子煎包工二街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孟夫子煎包工二街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孟夫子煎包工二街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0502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孟夫子煎包工二街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强化对于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增加洗涤次数,确实保障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五、郑州市妞弟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使用的“餐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妞弟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使用的“餐碗”(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3947181,抽样日期2023-11-2),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妞弟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妞弟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妞弟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0502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妞弟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严格按照要求清洗消毒,完善餐具清洗消毒环节操作,切实保证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六、 郑州小马宏阳生鲜有限公司销售的“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小马宏阳生鲜有限公司销售的“芹菜”(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3947036,抽样日期:2023-11-1),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抽检,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和异议。
经查,郑州小马宏阳生鲜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小马宏阳生鲜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3〕0502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小马宏阳生鲜有限公司向我局交了整改报告,按照要求建立好进货台账,认真履行食品查验制度,从有资质及合格证明的供货商处购进商品,保存好进货票据,开展食品安全学习教育,确实保障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
七、郑州市金水区薛同学生鲜便利店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薛同学生鲜便利店的“长豆角”(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4144238,抽样日期:2023-10-9),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兴达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薛同学生鲜便利店送达《检验报告》和《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其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薛同学生鲜便利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薛同学生鲜便利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3〕1302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薛同学生鲜便利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处购进商品,对购进的每批次都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质、检验报告,保存好进货票据,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八、郑州轻工业大学(学生食堂二楼)经营的“辣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轻工业大学(学生食堂二楼)经营的“辣椒”(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40245384,抽样日期:2023-11-7),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轻工业大学(学生食堂二楼)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轻工业大学(学生食堂二楼)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的郑州轻工业大学(学生食堂二楼)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3〕12076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12月13日,郑州轻工业大学(学生食堂二楼)向我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认真履行食品查验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的检验报告,保证食品安全。
2024年3月20日